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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胁迫手段“入干股”的行为定性(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6
摘要:3.从行为实质的角度来看,以寻衅滋事罪评价本案行为更为适宜。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本案刘某等人的行为虽然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

  3.从行为实质的角度来看,以寻衅滋事罪评价本案行为更为适宜。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本案刘某等人的行为虽然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但是刘某等人强行索要得逞的财物不过2000元,数额较小,而以“赶客、堵门”相胁迫则严重侵犯了多家按摩店的正常经营秩序和顾客自由消费的权利,也就是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所以刘某等人的行为本质主要是侵犯公共秩序,其次才是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若以敲诈勒索来评价本案行为,重点落在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上,没有把握到行为的主要本质,而以寻衅滋事罪来评价本案行为,重点落在侵犯公共秩序上,把握了行为的主要本质,显得更为适宜。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