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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冲卡”车辆撞伤可否提起一般民事诉讼(2)

来源: 江西高院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3、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

  3、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赖某造成胡某身体受到伤害,构成胡某身体损害的后果,所受到的损失符合该法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先刑后民规定,人民法院在确认赖某行为性质后,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就可以排除本案胡某请求不属于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而应该适用附带民事诉讼。所谓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之规定,以“先承担侵权责任。”为原则,处理涉及财产处罚及民事赔偿。

  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