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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处理解析(2)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9
摘要:有疑问的是,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持有的财物系应当追缴的被害人财物,该如何返还?如果第三人是恶意占有,财物无疑应当返还被害人;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占有,则需做进一步判断。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有疑问的是,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持有的财物系应当追缴的被害人财物,该如何返还?如果第三人是恶意占有,财物无疑应当返还被害人;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占有,则需做进一步判断。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这实际上确认了办理诈骗案件中,在判定应追缴财物的归属时,适用善意第三人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不被追缴,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则取得该财物所有权,被害人则丧失对被骗财物的所有权。应当说,这一规定体现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倾向,但是目前还不能将其作为追缴刑事涉案财物的规则予以把握。绝对的追缴权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善意第三人制度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所以,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规则,应在不同的价值博弈中重新界定。

(作者单位:吉林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