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所谓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协议,只是问题的表象,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被此表象所迷惑,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批复》的规定,对该权利实现需要满足的法定性条件等诸要素进行审查,以确保该权利行使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第三人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某建筑公司通过民事调解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导致其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优先权受损害,且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其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