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地震中灭失的房屋风险承担 5、12地震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现在我们已经有心情静下来思考这次地震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了。 今天,我只就在地震中灭失的房屋风险承担问题,来做一下自己的阐述。 这次地震,有大量的房屋灭失,其中有几种情形。 一、开发中的房屋,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办理按揭贷款的),未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尚未交付的; 二、开发中的房屋,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办理按揭贷款的),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经交付给买受人的; 三、无论是否办理按揭贷款,房屋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权利人确定为买受人的; 四、二手商品房的买卖。 等等。。。 上述种类虽多,但从法律角度讲,确认风险承担其实并不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无论上述哪种形式的房屋,均应按照交付作为承担风险的标杆,在地震之前已经交付的,由买受人承担;在地震之前尚未交付的,则由出卖人承担。 作者:李荣键律师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 电话:0310-6112017,130821007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