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员工奖励 一、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所将给予奖励: 1.为改善本所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2.忠于职守、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者; 3.出满勤者; 4.注意团结,并能化解矛盾顾全大局; 5.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得到当事人好评者; 6.积极为本所寻找案源,经济效益显著者; 7.为本所争得荣誉或在报刊杂志及其它新闻媒介获得表扬者; 8.坚持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有突出表现者; 9.爱护本所财产,积极增收节支,有突出表现者; 10.在本所经营活动中,为本所避免损失,有突出表现者。 以上单项奖励由主管提名报主任批准即可。达到以上三项者,由办公室提名,报合伙人会议批准,即可获得突出贡献奖。 第五章 附则 本守则及规定由主任负责解释,如需修订或增补,由合伙人会议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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