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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权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权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83-3-5 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权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王汉斌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权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83-3-5


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权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王汉斌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决定:“将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设立对外经济贸易部。”最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由于这项决议没有相应地规定原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权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的外商对该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由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行使的批准权有无法律效力表示怀疑。现在,中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工作,已经进入揭标阶段,合同将陆续商签;中外合资企业也将进一步增多。为了完备法律手续,消除外商疑虑,以利于开展对外经济活动,需要明确对外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的涉外经济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行使的批准权,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相应地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为此,法制委员会起草了有关的决定草案,请各位委员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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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