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85-4-3 17:09:20 (1985年4月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汉斌 目前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正在展开。这是很深刻的变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85-4-3 17:09:20
(1985年4月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汉斌 目前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正在展开。这是很深刻的变革,牵涉方面很广。为了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办事有章可循,有许多新问题需要及时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其中,立法条件成熟的,应当及时制定法律;属于行政法规范围内的,可以由国务院抓紧制定行政法规。但是,还有不少新的复杂问题超出由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目前还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需要探索、试验,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补充、修改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实际工作又不能等待。这个问题如果不妥善地解决,就会妨碍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对于新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一般都需要先进行群众性的探索、试验,经过社会实践检验的阶段。然后总结实践经验,全面权衡利弊,把成功的政策定型化,制定法律。根据上述考虑,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以后委员长会议又反复研究,并同有关方面商议,考虑到宪法已有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原则规定,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也批准了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对某些需要在现行有关法律的基础上作出灵活的变通的规定的问题,如外商在沿海开放城市投资办厂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比现行税法更加优惠的待遇,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这样做,不仅可以适应当前某些实际工作需要,而且可以积累经验,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补充、修改法律作准备,有利于加快经济立法工作。为此,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现在,我对决定草案作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决定草案授权国务院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这就是说,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总的精神,制定灵活的变通的暂行规定或者暂行条例。如果同现行有关法律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这样规定,既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灵活性,又在基本原则上保持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是必要的。 第二,上述授权国务院可以对现行法律的某些具体规定制定灵活的变通的暂行规定或者暂行条例的范围,只限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其他不属于这两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涉及刑法、刑诉法的问题等,不包括在内。 第三,这些规定或者条例是暂行的,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再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作出补充、修改有关法律的决定。在制定或者补充、修改有关法律时,还需要相应规定,凡是依照国务院的暂行规定或者暂行条例同外商签订的经济合同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期满为止。 第四,上述授权的依据是宪法第89条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并根据这一规定将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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