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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议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提请审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议案的说明 1993-12-20 16:59:51 ——1993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副部长 项怀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外商投

 




关于提请审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议案的说明

  1993-12-20 16:59:51


        
    ——1993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副部长  项怀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统一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的必要性
    我国工商税收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目前是实行两套税制、分别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流转税,按照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征收工商统一税。内资企业按照国务院根据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发布试行的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工商统一税是按商品和非商品流转额,在生产、采购、进口、商业零售等不同环节,依照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的税目、税率计征。税目税率表对工农业生产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设有108个税目、141个税率。工商统一税具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稳定和计算简便的特点。十几年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对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迅速增加,逐步暴露出了一些矛盾:一是工商统一税税种比较老,税目过窄,全额多环节重复征税,不利于推行专业化、大批量的现代化生产方式,也不适应投资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内资外资企业实行两套流转税制,税负不公平,不利于公平竞争,与发展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为了克服现行工商统一税的弊端,统一税法,规范税制,公平税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使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平等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现行流转税制进行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问题
    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对商品的交易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并选择部分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流转税的改革力求体现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则,总的税收负担将基本保持现有水平。
    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的办法,即以不包含增值税税额的商品价格及价外费用为税基计算征税。按照保持原规定税负的原则,改革以后,大部分产品的税率为17%;基本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等产品的税率为13%;出口产品的税率为零。改革以后增值税的税负同现在的水平大体接近。
    消费税以需要进行特殊调节的部分最终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包括:某些奢侈、高档的消费品,某些不可再生的资源类消费品以及为配合产品结构的调整而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加以限制的长线产品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不大,当前只选择了十一种产品,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计征办法,主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有的是在流通环节征收。
    改革后的营业税主要以第三产业(除商品批发零售外)为课税对象,主要有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建筑、文化体育、娱乐等各种服务业。其课征制度仍采用按含税价依率计征的方法,只对税率作了必要的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税负变化不大。但也有少数企业会增加税负,我们将采取过渡的办法妥善处理,尽量避免引起震动。为此,拟对已批准的这类企业在批准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内,允许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即:按改革后的税制计算的应纳税额与按工商统一税计算的应纳税额相比,对其增加税额部分,实行退税,返还给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办外资企业一律按新税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项目有一定特殊性,适用增值税后,据测算,税负将达到15%,比现行工商统一税5%的税负增加10%。鉴于目前多数国家对开采石油不征或免征增值税的实际情况,加之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疲软,为避免对外国石油公司造成影响,拟对中外合作油(气)田生产的原油、天然气仍按5%的实物缴纳增值税,作为一个过渡办法。由于合作勘探开发石油资源投资大,周期长,过渡期不作年限规定,待将来条件成熟后,再执行统一的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除流转税外,其他税种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的情况是,有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的;有的是依照国务院(或原政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的;有的还未开征。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和税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拟逐步统一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两套税制,以解决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有关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法律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执行。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立法程序问题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立法程序上有两个问题:一是,1984年9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停止征收工商统一税后,需要相应废止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为了妥善解决这一立法程序问题,国务院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有关税收暂行条例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问题作出决定,并对下一步其他税种的改革和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提供法律依据。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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