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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说明 1999-3-14 15:56:45 3月9日至1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各代表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代表们普遍认为,根据中共中央的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说明

  1999-3-14 15:56:45


        
    3月9日至1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各代表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代表们普遍认为,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经验在宪法中肯定下来,这是完全必要和适时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序言中确定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写进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这些内容是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需要,对于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代表们同意这次修改宪法的原则,认为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和权威。
    代表们认为,在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改的内容进行了反复、深入的研究,草案是成熟的、可行的。代表们普遍对宪法修正案草案表示赞成,同意交付本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代表对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经主席团研究认为,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内容在宪法中已经体现,或者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解决;有的内容在有关法律中已经作了规定,或者可以通过有关的法律作出规定;还有一些文字修改意见,属于可改可不改的内容,可以不作修改。
    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主席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199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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