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气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会计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气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会计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1999-10-31 16:39:17 ——1999年10月3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气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会计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1999-10-31 16:39:17


        
    ——1999年10月3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25日下午、26日上午,对气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会计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气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会计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两个法律草案。同时,大家对这两个法律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有关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一、关于气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气象立法的目的是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规范气象工作,建议对此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将气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只规定无偿向农民提供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可能会产生其他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是不是无偿的问题,凡公益性气象服务都应当是无偿的,对此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将第四条修改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气象人才的培养是发展气象事业的重要任务;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国际间的气象合作与交流;还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不仅要关心、支持边远艰苦地区气象台站的建设,还要关心与支持这些地区气象台站的正常运行。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关于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使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作业设备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二、关于会计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鼓励会计人员认真依法办事,抵制会计违法行为,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二)许多常委委员提出,为了使会计人员更好的适应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应当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培训,提倡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加强会计监督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对未建立并实施这项制度的,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只规定了对打击报复行为的制裁,还应当规定为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恢复名誉和恢复原有职务、级别。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五)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违反本法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责任中有相应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还对上述两个法律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修改意见,请审议。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