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12-27 18:15:17 ——2004年12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12-27 18:15:17


        
    ——2004年12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表示赞成。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作了一处文字修改,将草案关于电子支付卡功能之一的“消费”修改为“消费支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法律解释草案符合1997年修改刑法时的立法原意,也有利于统一执法,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解释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