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移植心脏1、3、5年存活率,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四、培训 对拟开展心脏移植的医疗机构,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组合培训,包括心脏移植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与病房护士以及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人员等,拟从事心脏移植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卫生部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有至少3名具备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 3、移植器官存活率高于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并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 4、有与开展心脏移植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具备进行大动物器官移植的实验条件。 6、近3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有关心脏移植的专著至少5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7、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8、近3年来,每年完成的心脏大血管外科手术不少于1000例,每年完成的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15例,或者累计完成的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30例。 (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每年完成心脏移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培训不超过1组,或者培训心脏移植医师不超过2名。 (三)心脏移植医师培训要求 1、熟练掌握大动物器官移植技术,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例心脏移植。 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加对心脏移植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心脏移植: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经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或者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评议。 2、从事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工作12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作为术者累计完成心脏移植手术1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心脏移植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