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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优惠可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审议企业所得税法发言摘登(四)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新税收优惠可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审议企业所得税法发言摘登(四) 2006-12-29 2006年12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实行“产业优惠为主、企业优惠为

 




新税收优惠可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审议企业所得税法发言摘登(四)

  2006-12-29


    2006年12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实行“产业优惠为主、企业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有利于整合名目繁多的开发区,也有利于开发区内外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对促进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包括林农的收入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发言摘登如下: 
 
    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赞成实行产业优惠为主、企业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样的优惠措施有利于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有利于整合名目繁多的开发区,也有利于开发区内外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所以,这次修改是非常好的。 
 
    王涛委员说,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改得最好的就是第33条规定,主要是第一项关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规定,对促进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包括林农的收入将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实际上在山区,特别是在南方的集体林区,主要是林农,因此将林、牧、渔也都包括进去对保护农、林、牧、渔民的利益是很重要的,这里规定得很好。但是能不能包括得更宽一些?首先,建议对替代能源特别是从事生物质能源生产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因为我国能源方面刚刚起步,需要国家的特别扶持。另外,建议加上对环保企业,主要是治理污染环境的三废(废气、废水,以及有害的固体废物)企业,也应该对它们的所得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这些也是弱势产业,也是关系到我们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产业,建议能够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给予优惠。第39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建议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后面加上“防治环境污染”,给予这样的企业以税收优惠。不仅仅是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的设备,而是所有用于投入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企业,都应该对企业的所得税给予优惠。比如宝钢,他们心里就很不平衡,宝钢的污染治理很好,尤其是他们的煤基本上都用的是清洁煤,但是他们相比其他企业投入就很高,可最后纳同样的税。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企业在污染治理方面的积极性。优惠政策向农林牧渔倾斜的同时,同时也应该向环保企业方面倾斜,也向治理污染方面倾斜。  
 
    金烈委员说,第一,第33条第二项当中,在“水利”后面增加“供排水、固体废弃物处理”。理由:这是公共事业,应该给予优惠。第二,第35条只提到了民族地区地方上减免税收的有关程序,建议在草案当中增加对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部分减免的规定,以进一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不光是地方的责任。第三,第39条“可以减计收入”这个提法和会计处理规定有冲突,建议修改为“可以减计应税收入”。 
 
    郭树言委员说,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过去是以区域划分,而现在是以产业划分。实际上前40年,各省市搞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只要是进入这些区域,无论干的是否真正属于高新技术,都能享受优惠。而在国外的企业即使干高新技术的,也难于享受国家优惠。这样的优惠方法不科学。当然还要有一定的认定标准,避免在执行中出现混乱。第二,当前我国要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次税收调整中,把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投资在税收上加以优惠,有利于推动企业在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上加大投入,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对创业投资机构和非营利公益组织制订了优惠政策。我认为这部所得税法草案规定得比较全面,它不仅调整了税率,而且也调整了税基和优惠政策,这3个方面在这次新出台的所得税法中都有所体现。提一条意见,希望斟酌。关于优惠行业的问题,第33条规定,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我认为,如果这条的执行能够有一些具体细则,还是可以的。但是实际上这里还有一些具体的区别,比如说电力,大家都想把钱投到火电上。因此,我认为电力不是一般的电力,而是可再生能源应得到优惠。 
 
    戴证良委员说,1、第40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里讲的一个问题就是投资,要买企业的设备。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一个企业是生产这种设备的,那么这些生产设备的厂在第33条中是否应该给予规定,就是对于生产这些设备的企业,也应该减免企业所得税,这比较合理。我要投资,买企业的设备享受了这个优惠,那么生产设备的企业没有享受,这是不合适的。因此在享受的比例上应该加以考虑。2、第40条购置设备的问题。因为现在企业正在进行技术改造,为了鼓励设备国产化,国家希望企业尽量购置国产设备,购置以后,特别是自筹资金的部分能不能享受这个政策。我认为为了鼓励设备国产化,对购置国产设备的企业的投资,用于环保也好,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也好,只要是购置国产的企业,自筹资金的部分应该相应地减免优惠政策。3、还有一个问题,比如替外国人发射卫星,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但是国内发射不能享受优惠。我们的一些航空工业、核工业等,对外服务都可以享受优惠,但是对国内不能享受,这个也不太合适。能不能在提供服务方面享受平等的优惠政策。 
 
    陈章良委员说,关于在税收中的优惠问题。这次税收优惠上主要包括5个方面,都很重要。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中是不是也考虑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的优惠政策。因为最近我们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有一条,就是“国家对农民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的规定,但是本法中没有提到这点。这次的所得税改革中明确了五个方面,是不是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与农业相关的一些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的更大的优惠政策。 
 
    贺一诚委员说,第33条的优惠政策里面,第2款,“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建设项目”是属于优惠政策的范围内,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但是在东部地区有很多的港口、铁路、公路都是利润率很高的行业,是否也应如其他的行业一样,采用地域性区分出来,如西部大开发的地区享受优惠政策,而东部地区利润率很高了,如东部地区的港口、电力等都是一两家公司垄断的,这样的情况是否还要给很优惠的政策?因此建议应该区分地域,有的地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有的地域则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这样规定会比较公平些。第40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如国务院的条例中把这方面的比例规定得高一点,对整个环保和节约将是有很大好处的,可能税收有些影响,但是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会比较有利。 
 
    郑功成委员说,草案中只提到高新技术产业,而对环保产业、节约型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还不鲜明,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健康地、可持续地发展,既依靠高新技术,也要倡导环保和节约型经济,如果不在税制上给出强烈信号,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提到的经济发展原则以及确立的一些宏观的经济发展政策,可能落空,如环境污染问题、企业研发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还会恶化下去。因此,在产业优化升级方面,所得税修订给出的信号还应该更强烈一些。另外,该法和有关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相互配套的信号也不是很强。如农业产业链条的延伸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取向应该加强税制支持。还有就是积极就业政策需要税制配合,我们的小企业、微利企业及公益性的公共服务业都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去向,均需要税制的优惠和扶持。 
 
    林强委员说,关于产业税收优惠问题。草案第33条规定,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予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这部法律案通过后,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将会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面的企业所得税征收产生较大的影响。特别是2008年以后,这些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是否还应该享受税收优惠,应该由国务院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纲要,结合产业政策予以确认,并且进行适时调整。比如说电力的火电行业,据各方反映,目前装机容量偏多,是否还再鼓励上此项目,这就有一个导向问题。如果现在我们就用法律规定下来可以享受减免,我觉得还是要慎重。也可以考虑,对基础设施行业,是否应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来确定,这样会比较准确、稳妥。 
 
    黄康生委员说,对第33条免征、减征所得税的问题提一点建议,主要是第2款,即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给予免征、减征优惠要认真研究。举一个例子,比如电力,有电网,有电源点,尤其是电源点,一些小的水电投资十年左右,本息就全部收回了,收回投资以后还要再减、再免吗?我是从地方来的,也曾经和外方谈过一些水电站建设问题。建了一个3.4万千瓦的水电,每年的收入4千多万,把运行费用、税收、银行利息全部剔除以后,每年都要赚2千万左右,用于贷款本金偿还,10年左右就可以收回投资了。收回投资以后还要再减、免吗?这个问题要认真研究。再比如一些码头、货场是企业自行定价的,回报率是很高的,怎么减、如何免企业所得税,建议再认真研究一下。否则,容易造成分配的不公平性。 
 
    卢邦正委员说,我同意金人庆部长代表国务院所作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说明。关于税收优惠中的第35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从文字上看,所指的“自治地方”就是自治州或自治县的。但自治州特别是自治县都很穷,其财政收入大量地是靠上级补贴和转移支付,让它对自己辖区内的企业减免所得税,减免的部分又只是地方分享部分,地方不太愿意,所以这条实际上很难落实。我建议既然要对企业给予优惠,要减免的部分就应包括所得税中上缴上级财政的部分。 
 
    杨兴富委员说,第36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这是正确的,能不能增加一个条件,即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后增加“循环经济”。我们要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国家,如果不走循环经济的路子,很难发展,所以在政策上要加以扶持,凡是属于废物,包括固体也好、气体也好,液体也好,都要进行研究,如果不在政策加以优惠,循环经济的推广就会很难,能不能把这一条明确下来。为什么我们在治污过程当中,不降反升,很重要的就是没有新办法、新路子,新办法和新路子就是循环经济,应该在税收方面的规定突出出来,对于当前在全国推广循环经济很有好处。 
 
    倪岳峰委员说,建议通过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但是实际上技术创新是严重不足的。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这一次制定企业所得税法,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最好的机会。世界各国在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资助方面做了很多的探索,普遍受到企业广泛欢迎。建议在“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基础上,在产业优惠方面明确以“鼓励研发为主、领域优惠为辅”。应当明确要求企业把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到研究开发当中,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真正重视研究开发,企业才有创新的动力。 
 
    王如登(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第六章税收优惠的问题,第33条的规定我都同意,但是是否可以增加社会公益事业?例如企业办学校、办医院、办福利院、办老人院、办青少年康乐中心等等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获税收优惠。实际上这些社会公益事业,政府要付钱去办,要调拨一定专款去办,如民间企业办这样的事业应该鼓励,应该减免,给予优惠。我有一个香港的朋友,他在广东东莞办了一所学校,办了一个医院,又办了一个老人院。他办的学校很受欢迎,很多家长都希望孩子进入这个学校,但是现在这个学校有盈利要交税,但是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他办的学校按规定不用付营业税,但是医院就不同了,全部收入,要先缴纳营业税,要是有盈利,就再付所得税。他曾多次提出能否参照民办学校的做法,减免民办医院的营业税。他们办的医院在当地是很受欢迎的,既然不用政府付钱,而受群众的欢迎,这样的民办医院就应予鼓励,帮助它办好,这对我们没有坏处。我认为这个要求比较合理,总比国家拨款办医院要好。这个医院和公家办的医院收费差不多,而且医术也比较好,所以应考虑他们提出的建议。 
 
    马吉孝(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农产品的龙头企业和贫困地区的劳动密集型、环保型企业在税收上可以更加优惠一些。这对西部贫困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会起到一个积极的促进作用。现在西部很多贫困地方,建立小企业后,人们就能够在家门口干活、在家门口挣钱。但国家对这些小企业税收很高,所以就没人愿意来建了。希望对这些能为当地农民增收的小企业在税收上更加优惠。所得税法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但我认为,对于西部贫困地区,还是应该考虑给予区域优惠。 
 
    周家贵(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适当扩大税收优惠的区域和领域。在本法中要明确支持新农村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并将农业产业化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使农民增收的地位应予确立,改变以往仅支持农业粗加工企业向支持农产品精加工扩展。目前在农产品深加工环节几乎没有税收优惠,而农产品的转化增值主要体现在深加工环节。农产品在初加工阶段基本支持原有品质,利用价值转化率有限,市场以及对社会贡献也有限,只有深加工才能带动整个农业向精品农业发展,带动依靠土地的农民走出土地依赖向现代农民、现代产业工人转型。对于失地的农民和没有耕地的农民,即农民失业,像这类的农民应与工人失业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再就业政策中,国家规定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可抵减一定数额的应缴税。然而对于农民来说,国家没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农民上岗,特别是失地农民和一开始就没有耕地的农民。为了农村稳定,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土地承包制到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过二十三年,农村耕地没有调整,采取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从而自1983年首轮土地承包后出生的农民,没有耕地。例如湖北钟祥市柴湖镇有一个农户,80年代初家里7口人,当初4个小孩未成人,只有2个劳力,分得承包地8.3亩。后来4个儿子长大成人成家,发展到14口人,而新增加的7口人没有耕地,14个人吃的是7个人的饭,家里非常穷困,像这样失地农民和没有耕地的农民的情况,目前在农村较为普遍,农民的成长依靠土地,但从出生就失去了土地,政策对这些农民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没有足够的低保和救助。因此,国家应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给像这类特殊的失地农民参照下岗职工就业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利于弥补和缓解国家在农村实行“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耕地政策所带来的矛盾。 
 
    么志义(全国人大代表)说,对企业所得税法提点看法。就是把企业利用废气、废渣,特别是国家提出的循环经济,变废为宝,在税收上给予优惠,这样做可以鼓励企业变废为宝,贯彻国家倡导的循环经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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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