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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及其责任——审议企业所得税法发言摘登(七)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要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及其责任——审议企业所得税法发言摘登(七) 2006-12-29 2006年12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草案应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

 




要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及其责任——审议企业所得税法发言摘登(七)

  2006-12-29


    2006年12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草案应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征管范围、纳税地点,同时也应明确征收双方的法律责任。发言摘登如下: 
 
    林强委员说,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主体。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目前仍由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套税务主管部门对同一税源进行征管。这种模式不仅造成了税收征管费用的增加,而且容易引发两个部门之间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所以建议在草案第9章“征收管理”中增加一条,明确规定一个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主体,即由国税局和地税局中的一个系统来负责征收管理,另一个系统负责税收稽查,以提高征管的效率。不要一个系统中有两套主管部门都在征收。 
 
    王涛委员说,看过草案后有一个感觉,作为一部法,首先要有一个执法主体,但是在本草案中,后面章节中有几个条文中只提到了“国家税务部门”。但是在本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主体。企业所得税法的执法主体很重要,因为税收是我们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占了很大的一部分,因此税收工作能不能够依法行政,能不能够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执法主体很重要,本法中应该明确执法主体,而且赋予执法主体一定的职责与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但有利于本法的实施,也便于全国人大以后进行执法监督。另外,建议本法中应加上一章法律责任,一是要规定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另外,各类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的过程中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在本法中加上执法主体以及各类企业法律责任的内容,以便于企业所得税法有效执行,而且也便于监督,将企业纳税的行为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 
 
    金烈委员说,我们国家企业所得税现在由地税、国税机关分别征收,绝大多数地方地税局和国税局是分设的,由于现行规定中作为内资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划分标准中新办企业的内涵不够明确,实践当中有重复征税的现象,建议草案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就是说国税、地税到底由哪家征?如果地方上出现两家都去征,会增加企业负担。 
 
    蒋祝平委员说,关于第9章征管管理的问题。我国自前些年将企业所得税改为国家与地方共享税后,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收管理工作中,围绕新办企业的认定,国税、地税机关部门之间,征纳双方之间争议很大,往往需要政府甚至国家税务总局一起加以协调处理。有的还伤了和谐。建议能就此问题,在第9章征收管理中,增加条款,对征管范围加以明确。即外资企业和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其他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 
 
    揭晔(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在新法修订之前,国家仅有一个规定,即2002年1月1日以前办的企业,其所得税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管,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的企业,其所得税的由国税部门征管。建议实行新法之后,能够有一个统一的征管规定。不要造成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产生扯皮,增添纳税人的麻烦。关于纳税人和纳税地点的问题。就是要对管理机构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或者一个企业多地经营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比如说总机构在上海浦东新区,但在其他地区又办了一些企业,但是各地实行的优惠政策不一致,有些地方的优惠政策力度大,有些地方的优惠政策力度小,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的优惠政策是不一样的,但它执行哪一个优惠政策? 
 
    郑功成委员说,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法丝毫没有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还是需要明确的。如果纳税人不纳税少缴税,税务部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要怎么追究法律责任?应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范。 
 
    王维城委员说,提一个具体问题,在实际中有很多这种情况,即把总部注册在税率比较低的开发区,比如中关村科技园区,生产车间放在延庆等远郊区,这些郊区也愿意吸引这些工厂去发展经济,但是税却一点纳不到。是不是企业所得税也是这样?如何解决这种“引税”的问题,希望税务总局加以研究。 
 
    贺铿委员说,要强调法律责任,如果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不完全,或者是修改征管法,或者是在本法中加上去,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怎么罚?有关执法部门没有坚持原则,又怎么罚?都要规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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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