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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征求对《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和规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征求对《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和规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2008-1-11 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征求对《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和规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卫妇社妇卫便函[2008]5号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

 




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征求对《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和规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2008-1-11


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征求对《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和规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卫妇社妇卫便函[2008]5号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黑龙江、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妇社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公共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推进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部办公厅要求,我司拟制定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和规范文本。现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妇幼保健院管理分会(以下简称“管理分会”)承担具体工作。

现将《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和规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及《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和2)下发给你们,请通知各有关妇幼保健机构(名单见附件3),认真组织研究,于2008年1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及该院以往的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形式等材料反馈至管理分会。

联系人:宋岚芹、汪金鹏

电话:010-84253307  010-64294171

传真:010-84253307  010-6429678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3号金孔雀大厦A座九层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邮编:100013

 

附件:1.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和规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2.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3.有关妇幼保健机构(征集对象)名单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和规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一)向社会公开的保健院信息
类别 查询序号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公开途径 责任部门 备注(法规依据等)
妇幼保健院资质  1.保健院依法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等级评审证书的各项内容。至少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准予开展的诊疗科目及代码、批准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及联系电话、校验情况等项内容 在保健院的门诊大厅或正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栏),并提供查询服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院长/主要负责人姓名、床位数、临床与保健职能科室设置、保健院电话、网址等项内容   
  2.诊疗、保健技术准入 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准予开展的各项诊疗、保健技术及特殊临床检验项目的名称及有效期,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 可用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等多种形式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3.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 卫生部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大型医用设备所在科室的显著地方,可以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制件的形式公开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类别 查询序号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公开途径 责任部门 备注(法规依据等)
妇幼保健院资质  4.重点学科/室的人员情况 各重点学科/室的学科带头人资质信息 可用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等多种形式公开  
   各重点学科/室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资质信息   
  5.承担教学任务情况 保健院承担各院校医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任务的基本情况,并应具有“请患者予以支持理解”的内容 在保健院的门诊大厅或正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栏),并提供查询服务  
  6.工作人员识别标志 医生: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佩戴胸卡,并提供查询服务  
   护理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医技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行政管理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任职部门、职务的标牌   
   后勤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任职部门、职务的标牌   
   见习、实习、进修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学习身份、专业情况或职称的标牌   
保健院环境  1.保健院周边交通情况 周边公共交通停靠站名、院外周边停车场与车位(清晰易懂,文字使用规范) 可采用设置指示标牌、路标等方式公开  
类别 查询序号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公开途径 责任部门 备注(法规依据等)
保健院环境  2.保健院内部交通情况 保健院急诊车辆入口与出口指示、院内停车场与车位、院内行车指引(清晰易懂,文字使用规范) 可采用设置指示标牌、路标等方式公开  
  3.各科室位置格局、指示 各科室位置格局、指示标牌、急诊“绿色通道”路径指示标牌等(清晰易懂,文字使用规范)   
  4.应急避难 院内应急避难撤退路线及应急通道指引 可采用设置指示标牌、应急指示灯等方式公开  
行风建设  1.医德医风建设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可在门诊大厅、候诊大厅、住院部等处显著地方,以公示栏/电子屏/宣传小册等形式公开  
  2.病人和保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涉及病人和保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的重点内容   
  3.社会捐赠 保健机构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院务公开栏、电子屏、宣传小册等形式对社会公开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4.保健院服务投诉方式 本院服务监督部门(人)的投诉电话和信箱 可在门诊大厅、候诊大厅、住院部等处显著地方设置医疗服务举报或投诉方法、投诉信箱、投诉咨询电话等形式公开  
  5.上级部门投诉方式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投诉电话和信箱   
      
类别 查询序号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公开途径 责任部门 备注(法规依据等)
群体保健  妇女保健、儿童保健 本地区孕产妇死亡率及死因构成;本地区儿童死亡率及死因构成;孕产妇保健工作情况;儿童保健工作情况;儿童计划免疫;妇女病普查、普治情况等 可用公示栏/电子屏/宣传册等形式公开  
其它  其它补充项目 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保健机构认为属于政务公开需要公示的其它信息情况 以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服务等形式公开  
 
(二)向患者公开的保健院信息
类别 查询序号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公开途径 责任部门 备注(法规依据等)
医疗保健服务  1.保健院服务基本情况 保健院各临床、医技科室设置名称、服务内容等情况 以公示栏/电子屏/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公开  
  2.各专科、专业门诊安排 专科、专业门诊服务内容及特色   
   专家姓名及专长、服务时间   
  3.保健院服务时间 门诊、急诊服务时间(含节假日)   
  4.门、急诊主要服务流程 门诊、急诊挂号,就诊、取药、交费等事项的流程与服务地点 以公示牌/电子屏/网络介绍等形式公开  
   预约专家号的流程 以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公开  
  5.住院主要服务流程 留观、入院、出院、转科、转院的服务流程 以公示牌/电子屏/网络介绍等形式公开  
  6.非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 除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之外,当前还能提供的特需服务和自费医疗保健服务项目 以公示牌/电子屏/网络介绍等形式公开  
  7.特殊人群优先措施 对急危重症患者等在内的特殊人群服务优先措施 各服务窗口的显著地方以公示牌的形式公开  
  8.门诊服务咨询 门诊大厅设置咨询服务台,可获取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可采用设置咨询服务台,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的形式公开  
      
类别 查询序号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公开途径 责任部门 备注(法规依据等)
  9.健康教育咨询服务 为保健对象、门诊患者提供妇幼保健、常见疾病防治、合理用药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 可用文字、图片、影视、讲座、大课堂、个别面对面等多种形式公开  
  10.病历复制服务 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的流程 在医务管理部门和病案管理部门以公示牌的形式公开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服务告知类别  1.患者的病情告知制度 为患者进行手术治疗、有创伤性诊断(治疗)以及特殊检查(治疗)前应履行的告知情况 以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服务等形式公开  
  2.特殊诊疗服务流程  患者接受重症监护(ICU)、介入/有创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特殊诊疗的服务流程 以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服务或用宣传品等形式公开  
  3.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与报告时限 主要临床检验项目的预约流程与报告时限 以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服务或印刷在检查单的背面等形式公开  
   主要辅助检查项目的预约流程与报告时限   
  4.进行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目前的告知 进行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目前的检查须知及注意事项   
  5.进行辅助检查项目前的告知 进行心电图、超声、造影、CT、MR等辅助检查前的检查须知及注意事项   
 查询序号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公开途径 责任部门 备注(法规依据等)
  6.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保健院进行医疗纠纷调处的程序和相关职能部门电话 以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服务等形式公开  
服务价格  1.收费查询制度 建立针对保健院各种收费项目的查询制度 以公示栏/电子屏/宣传册的形式公开  
服务价格  2.医疗保健服务项目价格 经过批准的各种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 以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服务等形式公开  
  3.药品价格 常用药品通用名、生产厂家、剂型、规格、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4.医用耗材价格 主要医用耗材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价格   
  5.住院病人费用“每日清” 住院病人费用“每日清”制度和查询制度;出院时提供总费用清单,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明细 可采用提供查询服务并能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公开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总
      
  6.门诊患者提供费用清单 为门诊患者提供费用清单,包括药品和医疗保健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等明细 以费用清单和提供查询服务的形式公开  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计价检[2002]2606号
其它  其它补充项目 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保健机构认为属于政务公开需要公示的其它服务情况 以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服务等形式公开  


 
(三)向本单位职工公开的主要信息
类别 查询序号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公开途径 责任部门 备注(法规依据等)
“三重一大”制度  1.保健院重大事项决策 有关保健院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至少应包括:保健院建设、学科建设等方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可采用职工代表大会、院务公开栏、院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2005.1.3
  2.重要人事任免 院、科二级干部的任免   
  3.重要项目安排 按国家规定的范围,至少应包括:重大建设、修缮项目以及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按国家规定的范围   
经营管理  1.医疗保健质量管理方案 实施医疗保健质量管理方案具体措施 可采用文件、手册/工作指南、院内网络等形式公开  
  2.质量与安全信息 年度工作重点与信息沟通   
   医疗质量主要指标,至少应包括加疾病案率、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由于感染率、无菌手术切口佳绩愈合率等   
   重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   
  3.保健院管理制度 保健院行政、医疗保健管理制度与更新   
 查询序号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责任部门 备注(法规依据等)
  4.诊疗及保健工作常规 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诊疗常规与更新各保健科室的工作常规与更新   
  5.诊疗工作流程 重点部门诊疗工作流程,如急诊、ICU、手术室、产房、消毒供应中心工作流程   
经营管理  6.护理技术规程及常规 各临床科室护理技术规程及常规 可采用文件、手册/工作指南、院内网络等形式公开  
  7.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方案(应包括突发医疗、公共卫生事件与自然灾害等)与改进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8.药事管理 医院药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开展情况、药事管理规定等情况 可采用文件、手册/工作指南、院周会通报、院内网络等形式公开  
   对违法违规的药品供应商停止采购其药品情况   
  9.药品、耗材使用监控 主要药品使用的监控情况 可采用定期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及时通报监控及改进意见等形式公开  
   主要抗菌药品使用监控情况   
   主要高值耗材使用监控情况   
   门诊处方与病房用药医嘱的检查分析情况   
  10.财务管理 年度财务预、决算,财政拨款,收费情况 可采用文件/手册/院内网络/职工代表大会/院情发布会等形式公开  
   投资及其收益情况   
   招待费开支情况   
廉政建设  1.行风建设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投诉信箱、电话 可采用职工代表大会、院务公开栏、院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2.廉政建设 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职工关注  1.职工权益 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情况 可采用职工代表大会、院情发布会、院务公开栏/手册、党政工联席会、职工座谈会、院内网络的形式公开  
   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   
   重大科研课题的立项及经费使用情况,科研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程序和结果   
   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进修计划等   
  2.人事管理 人事管理和改革方案   
   工作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岗位条件   
      
   新聘用工作人员的计划、招聘标准、程序和招聘情况   
   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聘用、解聘的政策   
   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其它  其它补充项目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以公示栏/电子屏/提供查询服务等形式公开  

附件2
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和
规范文本的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公用事业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各项要求,受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的委托,参照“医院院务公开目录”,草拟了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和规范文本。
二、编制原则
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三、入编范围及主要内容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的主要信息内容
1. 保健机构资质信息:
(1)保健机构依法执业登记、医疗保健业务范围、职能科室设置。
(2)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注册情况(包括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许可)及相关资质信息。
(3)重大医疗技术准入及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
2、妇女儿童群体保健情况:
(1)孕产妇死亡率及死因构成;儿童死亡率及死因构成。
(2)孕产妇保健工作情况;儿童保健工作情况。
(3)儿童计划免疫情况。
(4)妇女病普查普治情况等。
(二)向服务对象公开的主要信息内容
1、医疗保健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
(1)医疗保健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名称、内涵、收费依据、计价单位和实际执行价格等)、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
(2)实行住院病人费用“每日清”制度,保健院每天通过适当方式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使用情况,或提供费用查询服务。病人出院时,保健院应提供总费用清单。
(3)门诊患者费用清单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4)保健院物价管理职能科室、费用查询部门及查询电话。
2、便民措施:
(1)按规定应病人或其家属要求应当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信息(如病历的查询、复印)获取程序及咨询电话。
(2)医疗、保健服务规定与流程,包括:门诊、急诊、住院的就诊程序;门诊医生安排。
(3)保健机构门急诊部、职能科室、住院部各病房的位置格局以及抵达路径;紧急情况的疏散通道。
3、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1)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2)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3)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
(三)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主要信息内容
1、保健机构重大决策事项:
(1)保健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完成年度计划情况。
(2)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2.保健机构运营管理情况:
(1)保健机构医疗保健工作状况,包括:群体保健与临床方面的工作情况。
(2)财务管理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
(3)用量前十位的药品排序及重点监控抗生素等药品使用情况。
(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
(5)社会化服务项目招标情况。
(6)重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
3、人事管理情况:
(1)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薪酬体系。
(2)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考核评价标准、考核形式、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
(3)岗位评聘、解聘、辞聘职工的标准及程序。
4.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1)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职能科室中层干部情况。
(2)上级领导机构不正之风投诉信箱、电话。
三、目录分类
院务公开目录设置三级类目,一级和二级类目为固定目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级类目为非固定类目,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各类目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序号(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基本内容、公开途径、索取责任部门、备注(法规依据等)。
四、公开形式
(一)对外公开形式。本着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实行保健院机构信息公开。妇幼保健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采取以下对外公开形式:
1.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
2.编印、发放各类资料;
3.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公开;
4.设立电子触摸查询装置、查询电话;
5.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院务公开投诉信箱等。
(二)保健机构信息对内公开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协调、监督作用,可以采用院务公开栏、院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保健机构应制订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对外公开保健机构信息的内容如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
附件3
有关妇幼保健机构(征集对象)名单

北京: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北京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天津: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河北:保定市妇幼保健院
辽宁: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大连市妇幼保健院
上海: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江苏: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浙江:湖州市妇幼保健院
福建: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山东:济南市妇幼保健院、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
枣庄市妇幼保健院
广东: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黑龙江:牡丹江市妇幼保健院
山西:运城市妇幼保健院
安徽:肥西县妇幼保健所
江西:九江市妇幼保健院
河南:河南省妇幼保健院
湖北:湖北省妇幼保健院
广西:广西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重庆:重庆万州区妇幼保健院
四川:四川省妇幼保健院、成都市妇幼保健院
贵州:贵阳市妇幼保健院
云南: 红河州妇幼保健院
陕西: 陕西省妇幼保健院
宁夏:银川市妇幼保健院、贺兰县妇幼保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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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