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依据2006年9月1日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一章第七条和第二章第十五条的规定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南京理工大学、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京安丹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云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南京理工科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
GA441 工业雷管编码通则
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2006年第1号公告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659中确立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炸药制品 products of industrial explosives
由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加工制造而成的各种不同形状、不同用途的爆炸物品,如震源药柱、起爆具、爆裂管、射孔弹、压裂弹等。
3.2
最小计数单位 the smallest unit count
根据不同产品特点,规定生产过程中产品计数的最小单位。
3.3
基本包装单元 basic packaging unit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时,规定产品包装的最小单元。
3.4
警示标识 warning 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产品表面和基本包装单元包装物表面上规定要求所作的标记,用于引起人们对该物品的警惕。
3.5
登记标识 register 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产品表面和基本包装单元包装货物表面上标注的、能够承载产品流向信息的标记,用于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各环节的流向登记。
3.6
电子标识 electronic mark
以数字形式读写和存储的一类标签,如条形码等。
3.7
读写器 reader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电子标识进行信息采集、存储的仪器。
4 基本规则
4.1 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应同时有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现场混制炸药不做标识;工业雷管只做基本包装单元的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标识分类见附录A。
4.2 在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的警示标识,应使用文字、图案或文字加图案标注警示标识信息。
4.3 在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的登记标识,应使用文字和数码标注登记标识信息。其中,基本包装单元的登记标识信息应包括电子标识。
5 技术要求
5.1 警示标识
5.1.1 警示标识的内容包括警示色、品名和警示语。
5.1.2 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警示色应为橙色。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除外:
1)外壳为金属材料;
2)已经标注有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
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外观颜色有明确规定的。
b)品名按照附录B规定予以标注。未列入附录B的产品按照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或批准的品名标注。
c)警示语为“爆炸品”。已经标注了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的,可视为有警示语。
5.1.3 基本包装单元的警示标识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爆炸品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要求。
b)品名按照本标准5.1.2b)款的要求标注。
c)警示语分别按以下要求标注:
1)工业炸药及其制品的警示语:“防火、防潮、小心、轻放,不得与雷管共存放”或类似含义的文字;
2)起爆器材和烟火制品的警示语:“防火、防潮、轻拿、轻放”或类似含义的文字。
5.1.4 不同产品的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信息字号和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工业炸药
1)字号应根据最小计数单位外形尺寸确定字号,其中品名和警示语的字高不应小于8mm;
2)标识信息布置为:品名和警示语宜排在同一行,品名与警示语之间应空一个字格,信息布置便于目视识读。
b)工业炸药制品
1)字号应根据最小计数单位外形尺寸确定字号,其中品名和警示语的字高不应小于4mm;
2)标识信息布置为:品名、警示语宜排在同一行,品名与警示语之间应空一个字格,信息布置便于目视识读。
c)索类火工品
1)字号应根据最小计数单位的外型尺寸确定品名和警示语的字号,但字高不应小于1.5mm;
2)标识信息布置为:每1.0m长度内至少应有完整的警示标识,品名与警示语之间应空一个字格,信息布置便于目视识读。
d)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标识信息字号和布置,参照上述相近外形的产品进行标识。
5.2 登记标识
5.2.1 登记标识的内容应包括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按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分别进行标注。
5.2.2 最小计数单位登记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标注生产许可证上核定的生产企业名称。采用在包裹材料上预印刷的,应采用中文标注生产企业全称;采用在生产线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可采用中文简称或代号;
b)生产日期以公元年月日表示。用“00~99”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公元世纪末二位年份,用“01~12”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12月,用“01~31”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31日。如2009年4月28日,用“090428”表示;
c)工业炸药表面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日期字高不应小于5mm,字间距1mm~2mm;工业炸药制品和索类火工品表面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日期字高不应小于1.5mm,字间距0.5mm~2mm;其他产品根据产品外型尺寸确定。
5.2.3 基本包装单元登记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日期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a)款和b)款的要求,字号根据基本包装单元外型尺寸由生产企业确定。
b)电子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子标识应包含以下信息: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品名、规格、包装方式、净质量等;
2)采用电子标签时,每个包装件至少应有一个标签;
3)根据管理需要允许采用条形码标签和其他电子标签联合使用。采用条形码时,条码应位于标签的正中间位置,四周留白不应小于3mm。每个包装件相对方向外表面(正常堆垛时的垂直面)各附注一个条形码标签,不应有污垢、破损等现象;
4)电子标识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气候及使用环境的要求,射频对爆炸物品的危险性应通过安全认证;
5)条形码标签的技术条件应符合附录C规定。工业雷管基本包装单元上的条形码标签应符合GA441的要求。
5.3 标注方法
5.3.1 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的标注宜采用印刷、喷印、刻(压)痕、粘贴标签等方法。
5.3.2 标识的字符应与产品表面或包装物表面有明显反差,目视清晰可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标识分类表
序号 品名 最小计数单位 基本包装单元 警示标识 登记标识 备注
最小计数单位 基本包装单元 最小计
数单位 基本包装
单元
1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外包装袋 外包装袋 大包装
2 膨化硝铵炸药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
外包装袋 小直径或大包装
3 粉状乳化炸药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
外包装袋 小直径或大包装
4 改性铵油炸药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
外包装袋 小直径或大包装
5 粉状铵油炸药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
外包装袋 小直径或大包装
6 乳化炸药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
外包装袋 小直径或大包装
7 乳化铵油炸药 袋 袋 大包装
8 水胶炸药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
外包装袋 小直径或大包装
9 胶质硝化甘油炸药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
外包装袋 小直径
10 粉状硝化甘油炸药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
外包装袋 小直径
11 铵梯炸药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外包装袋 药卷 包装箱或
外包装袋 小直径或大包装
12 粘性粒状炸药 袋 外包装袋 大包装
13 液体炸药 桶 包装桶
14 震源药柱 单发产品 包装箱 单发产品 包装箱 单发产品 包装箱
15 起爆具 单发产品 包装箱 单发产品 包装箱 单发产品 包装箱
16 爆裂管 单发产品 包装箱 单发产品 包装箱 单发产品 包装箱
17 射孔弹 单发产品 包装箱 单发产品 包装箱 单发产品 包装箱
18 压裂弹 单发产品 包装箱 单发产品 包装箱 单发产品 包装箱
19 工业电雷管 发 包装箱 不要求 包装箱 不要求 包装箱
20 地震勘探雷管 发 包装箱 不要求 包装箱 不要求 包装箱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标识分类表(续)
序号 品名 最小计数单位 基本包装单元 警示标识 登记标识 备注
最小计数单位 基本包装单元 最小计
数单位 基本包装
单元
21 油气井用雷管 发 包装箱 不要求 包装箱 不要求 包装箱
22 导爆管雷管 发 包装箱 不要求 包装箱 不要求 包装箱
23 工业导爆索 每1.0米 包装箱 每1.0米 包装箱 每1.0米 包装箱
24 油气井用导爆索 每1.0米 包装箱 每1.0米 包装箱 每1.0米 包装箱
25 煤矿许用导爆索 每1.0米 包装箱 每1.0米 包装箱 每1.0米 包装箱
26 震源导爆索 每1.0米 包装箱 每1.0米 包装箱 每1.0米 包装箱
27 切割索 企业自定 包装箱 企业自定 包装箱 企业自定 包装箱
28 导爆管 每1.0米 包装箱 每1米 包装箱 每1米 包装箱
29 其他产品 比照上述产品,企业自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类别 品 名 类别 品 名
工业
炸药 铵油类
炸药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工业炸药
制品 震源药柱
膨化硝铵炸药 起爆具
粉状乳化炸药 爆裂管
改性铵油炸药 射孔弹
粉状铵油炸药 压裂弹
含水炸药 乳化炸药 工业雷管 工业电雷管
地震勘探雷管
乳化铵油炸药 油气井用雷管
导爆管雷管
水胶炸药 索类火工品 工业导爆索
硝化甘油炸药 胶质硝化甘油炸药 油气井用导爆索
粉状硝化甘油炸药 煤矿许用导爆索
其他 铵梯炸药 震源导爆索
粘性粒状炸药 切割索
液体炸药 导爆管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条形码标签技术条件
面材 厚度 0.070以上(mm)
基本克重 65以上(g/m2)
表面张力 40以上(dyn/cm)
抗破裂强度 7kg/cm2
表面平滑度 8500S(BEKK测试)
耐水性 浸泡水中不会软化、破损;涂层表面润湿,使用仪器刮动涂层百次不脱落
胶水 胶系 适合高低标明的溶剂胶水
初始粘性 钢球Φ7mm以上滞留
不同被贴表面表现 纸箱 表面撕破
木材 0.3以上(kg/25mm)
钢板 0.7以上(kg/25mm)
PE 0.4以上(kg/25mm)
ABS 0.4以上(kg/25mm)
底纸 名称 格拉辛底纸
重量 55以上(g/m2)
厚度 0.050以上(mm)
碳带 基材 聚酯薄膜
厚度 4.0以上(µm)
墨层 黑色,全树脂
条形码标签技术条件(续)
碳带 图像浓度 1.5以上
图像清晰度 1mm高数字、1.5mm高数字、0.1mm粗划线、1dot的点 再现可读
耐刮性 金属尖锐部刮擦图像无缺损
耐溶剂性 乙醇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甲醇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异丙醇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玻璃清洗剂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汽油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柴油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机油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助力泵液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齿轮油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乙醇汽油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冷却液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制动液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保存性品质 50℃下保存72小时后图像无粘连现象,满足打印特性及图像耐久性要求
使用环境 温度5℃~35℃,湿度30~85%RH
碳带 保质期限 4年
使用 贴标温度 5℃以上
使用温度范围 ﹣40℃~100℃
保存期限 在温度20℃、相对湿度50%的情况下,可保存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