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受理时间及印章 年 月 日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起草背景 资本保证金作为保护投保人利益的最后屏障,在防范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7年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资本保证金的提存、备案、处置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暂行办法》实施近4年来,资本保证金的管理日益规范,资金存放的安全性不断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环境变化、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资本保证金的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今年我部启动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经过对问题的认真梳理和深入研究,我部起草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三十二条,具体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立法依据。 第二章,存放。主要规定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标准、提存要求和备案程序。 第三章,监管。主要规定资本保证金处置事项的监管要求、禁止性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章,附则。主要规定解释权、实施时间。 三、《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做出了重大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存放银行条件 《管理办法》对存放银行条件主要做出了三点修改: 1、增加存放银行家数。为便于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资本保证金应存放于一至三家银行,但是随着保险公司快速发展和资本金的不断增加,这一规定产生的资本保证金存放的集中度风险也不断增加,特别是对大型保险公司,这一问题比较突出。因此,为了分散风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 2、提高存放银行门槛。为了保证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应将其存放于实力雄厚的银行。暂行办法规定“存放于注册资本40亿元的银行”,一方面,注册资本不能全面反映银行资本实力,另一方面,40亿元的门槛较低。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存放银行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 3、规范存放地点要求。鉴于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管理水平存在差异,为了保证资本保证金管理的安全、有效,《管理办法》规定资本保证金应存放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 (二)完善资本保证金备案程序 备案程序是资本保证金监管的重要环节。《管理办法》对资本保证金备案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保监会书面反馈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备案资料的审核意见,并明确规定未经备案或保监会不予备案的,保险公司签订的资本保证金协议无效。 (三)强化资本保证金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为确保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增加了对资本保证金的两条限制性规定: 1、存期内不许变更资本保证金性质。部分保险公司盲目追求资金收益或将资本保证金作为发展业务关系的手段,频繁变更资本保证金性质,更换存放银行,存在安全存放的风险隐患,也不利于监管,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到期前,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性质。 2、不许质押融资。为了降低资金风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资本保证金进行质押融资。 (四)细化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资料 《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统一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要求过于笼统,《管理办法》细化了不同的处置行为需要提交不同的申请资料,增加了操作性。 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