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我部组织拟定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单位征求意见(附件可从国土资源部网站地质资料栏目下载)。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1年4月底前将书面意见传真部储量司。 联系人及电话:高鹏鑫 010-66558282 66558277(传真)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号)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决定在全国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为做好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统一利用部组织开发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软件,对应汇交的成果、实物、原始地质资料或原始地质资料目录进行汇交监管,确保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二、监管范围 (一)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 (二)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 (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应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三、任务分工 (一)部的主要任务。 1.负责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软件开发、推广、使用。 2.负责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安排地质工作项目和部发矿业权项目信息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 3.负责对向部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核准由部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和延期汇交申请,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有关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4.负责指导各省(区、市)按部的统一要求建设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二)各省(区、市)的主要任务。 1.负责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省(区、市)颁矿业权项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 2.负责向本省(区、市)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核准由本省(区、市)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和延期汇交申请,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有关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3.负责指导本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完成以下工作: (1)接收由本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表和向汇交人出具相应的回执,并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3)按分工要求建设本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三)部有关事业单位的主要任务。 1.中国地质调查局。 (1)负责协助部组织、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开发、推广、使用、维护监管平台软件。 (2)负责按监管平台提供的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的格式要求,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组织实施的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有关信息提供给部。 2.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负责按按监管平台提供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信息导入模板的格式要求,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部发矿业权有关信息提供给部。 3.全国地质资料馆。 (1)负责接收由部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表和向汇交人出具相应的回执,并对申请表提出初审意见。 4.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1)负责开发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软件,并指导各省(区、市)使用监管平台。 (3)负责筛选、验收汇交人向部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并通过监管平台将验收结果告知部。 四、建设步骤 (一)软件开发试用阶段。 2011年7月底前,部组织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开发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软件;2011年9月底前,组织黑龙江、山西、新疆、贵州、广东、福建等省(区)完成对软件的试用和进一步完善工作。 (二)软件推广使用阶段。 2011年底前,在试用和进一步完善软件的基础上,完成在全国全面推广使用工作。 (三)全面使用阶段。 2012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监管平台软件对地质资料汇交进行监管。 五、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配备专用计算机,安排专人,并按本通知要求使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地质资料汇交进行监管,确保应汇交的地质资料能够及时保质汇交。 (二)各省(区、市)应成立专门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机构(科室),落实专人,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和验收监管工作。还未建有实物地质资料库房的省(区、市),应加快建设步伐,在新建库房投入使用前,应采取委托保管等方式,确保有保管和重复利用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得到妥善保管和充分利用。 (三)各省(区、市)要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管理,严格执行汇交管理程序,汇交人未按要求汇交成果、实物和原始地质资料(或原始地质资料目录)的,不得印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四)各省(区、市)应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地)、县(市)延伸,和市(地)、县(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组建工作,监督本辖区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附件:1.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技术要求 2.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 3.实物地质资料报送清单回执 4.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 5.实物地质资料移交清单 6.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 7.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回执 8.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9.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表 10.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表回执 11.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 12.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 13.地质资料保护申请表 14.地质资料保护申请表回执
二○一一年四月 日 附件1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技术要求 一、成果地质资料的验收要求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按以下要求验收成果地质资料: (一)验收合格的,应将验收合格的信息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验收不合格的,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通知汇交人按要求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汇交。 (三)对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主管部门移交执法监察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要求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按以下要求验收实物地质资料: (一)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科室)应督促汇交人在法定汇交时限内按《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要求报送《实物地质资料报送清单》,并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条件和汇交人报送的实物地质资料清单确定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 (二)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报送清单》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按以下要求答复汇交人: 1.对无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报送清单回执》。 2.对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 (三)负责接收、验收实物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应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到汇交人暂时存放实物地质资料的场所筛选、验收汇交人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并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1.对验收合格并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应同汇交人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2.对验收合格但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按本方案的要求向负责接收该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交《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 3.收到承诺书的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回执》。 4.对提交了承诺书的项目,应视为已向馆藏机构移交了相关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将验收合格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告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该项目的原始和成果地质资料也已验收合格的,负责接收该项目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三、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要求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按以下要求验收原始地质资料: (二)暂不具备保管原始地质资料条件的省(区、市)应加快馆藏基础设施建设,在保管条件具备前,督促汇交人汇交全部原始地质资料的目录,并委托汇交人妥善保管已汇交了目录的原始地质资料。 四、延期及逾期汇交资料的处理要求 (一)收到《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回执》,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汇交人。 (二)对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汇交人印发《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责令汇交人在60日内汇交。对经责令仍拒不汇交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要求 〕153号)的规定对汇交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汇交人。 (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汇交人在履行汇交义务时,须统一使用本通知印发的文书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