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将缴费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二)造成缴费记录泄密或者缺失的; (三)少征或者多征社会保险费的; (四)故意少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申报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按时足额缴费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经办和征收机构信息沟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把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第三十七条[统一表单]本规定中有关文书样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 附件2: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附件3: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附件4: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附件1: 编号: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存根) 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邮政编码: 送达方式: 直送 邮寄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单位收件人 经办人: --------------------------------------------------------- 编号: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 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截至 年 月 日欠缴社会保险费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现依法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 元和滞纳金 元(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上缴至:(方式) 。 无法定理由逾期未缴纳的,我们将依法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直接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欠的滞纳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催告书3日内来我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存 根) 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邮政编码: 送达方式: 直送 邮寄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单位收件人 经办人: ----------------- --------------------------------------- 编号: 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