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专利申请在审查程序中提前和加快处理。 第二章 优先审查的范围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的重要专利申请; (四)向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提出专利申请的在中国的首次申请; 第三章 优先审查的条件 (一)经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法人单位出具的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 第八条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 (一)具有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 (二)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 (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第九条对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的,可以加快处理。 第四章 优先审查的办理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接收与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做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相关审查部门对符合优先审查条件的专利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后应当尽快做出答复或补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