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 (3)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产、转产、破产或面临破产边缘,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现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5)其他约定的事项。 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须经双方协商,协调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由原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代表人签字。 第十一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十三章 期限和变更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合同期满前 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