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根据当地劳动法规的要求同意增加以下条款: 第三十条 双方确认依照下列通讯地址互相送达有关文书。如一方需更改以下信息,需及时事先通知另一方,否则责任自负。 甲方:_____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户籍地址: 电话(宅): 电话(户籍地址): 紧急情况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