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