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担保借贷合同
编号: 县 乡(镇) 合同编号 ┌──────────────────────────────────┐ │经 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以下简│ │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 │ 第一、由贷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计划按时、按额向借款方提供 贷款│ │总额为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表 │ │┌─────────────────────┬──────────┐│ ││ 分 期 借 款 计 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 ││年│月│日│金额(大写)│利率%│ 用 途 │年│月│日│本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贷款方如不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 │ 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 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 │ 和计算办法计算。 │ │ 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 │ 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 │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 │ 按计划用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 │ 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而延期、借款方│ │ 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并告知担保人),经贷款│ │ 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 │ 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 │ 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 作担保。 │ │ 第八、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单│ │ 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 │ 第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单位(担保人│ │ )和公证机关各一份。 │ │ 第十、本协议书经借贷款双方和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各方签字之日起,│ │ 即有法律效力。 │ │┌────────┬────────┬───────┬──────┐│ ││ 借 款 方 │ 贷 款 方 │ 借款方担保 │ 公证单位 ││ ││借款单位(人):│贷款单位(人):│担保单位(人)│公证机关: ││ ││ (章)│ (章)│:(章) │ ││ ││ 负责人:(章)│ 负责人:(章)│负责人:(章)│ ││ ││ 财会人:(章)│ 经办人:(章)│财会人:(章)│ ││ ││ │ │ │公证机关负责││ ││ │ │ │人: ││ │└────────┴────────┴───────┴──────┘│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