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一般认为,驻上诉法院总检察官(署)高于共和国检察官(署),但这并不意味着两署负责人之间存在等级关系。事实上,等级关系并不存在于总检察官与共和国检察官之间:两者之间只是一种与等级安排相连的关系,相应制度设计的重心在于机构本身之间而不是所属的自然人之间。 在纪律的层面,驻上诉法院总检察官可以对共和国检察官以及一般意义上的辖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监督节制的权力。前者有权视察下级检察机关的办公场所、调阅卷宗、监督辖区检察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而各共和国检察署应当就其处理的告诉、控告、请求、要求、报告等事项以及涉及犯罪情报与应对措施的其他各类信息及时、完整地知会总检察官。 检察机关的准入门槛:检察官遴选 基于意大利宪法第106条第1款的总体设计,有意从事检察工作者首先需要通过统一的“法律职业考试”,这一要求同样约束法官、公证员以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 近年来,这一考试制度经历了一系列改革,一方面,引入了前置的信息化筛选环节;另一方面,强化了后置的强制性专业培训要求。其根本目的在于最合理地设置遴选流程,同时尽可能地提升候选人的专业素养。 对于检察官的选任,还规定了相关人员必须进一步通过“司法属员考试”,参加考试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诸项条件:(1)拥有意大利国籍;(2)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3)已取得法学专业文凭;(4)除特定例外情形以外,年龄必须在21岁至40岁之间;(5)生理健全;(6)已履行义务兵役;(7)本人及家人行为端正(特别地,还要求一等亲以内直系亲属及二等亲以内旁系亲属不得因犯有刑事诉讼法典第407条第2款a项所列举的罪名而受过刑事处罚);等等。 根据2001年第48号法律所引入的最新改革方案,司法属员考试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预考试:是一种信息化预筛选,考生需在120分钟内完成有关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90道考题。 (2)三门书面考试:分别为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考试,每门考试时间8小时。 (3)口头考试:围绕下述某一领域或某些领域展开:(a)民法和罗马法基本原理;(b)民事程序;(c)刑法;(d)刑事程序;(e)行政法、宪法和财税法;(f)劳动法和社保法;(g)欧洲法;(h)国际法;(i)外语,由考生自行选择某一欧盟官方语种,也即丹麦语、芬兰语、法语、希腊语、英语、荷兰语、葡萄牙语、西班牙语、瑞典语或者德语。 报考者通过考试成为司法属员后,并不立即履行司法职能,而是要按规定在相关共和国检察署内展开为期两年的带薪见习活动,其中包括在资深同事指导下的理论与实践训练,并且在必要时援用司法部制定的相应规则开展轮训,之后方可正式进入检察官序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