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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欺人之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孙燕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03
摘要:日本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加害国、战败国,在战后领土划分问题上承诺遵守的政治文件和国际法规约如下: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

日本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加害国、战败国,在战后领土划分问题上承诺遵守的政治文件和国际法规约如下: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8月缔结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1943年12月《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需要指出的是,《开罗宣言》的日文版表述为,日本必须把“从清国人窃占的一切地域归还中华民国”。即,无论是《马关条约》之前还是《马关条约》之后日本窃占的中国领土,都必须遵守《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归还中国。

这是因为,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发表《终战诏书》表示:“朕已命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接受其联合公告。”同年9月2日,日本政府签署的《日本投降书》承诺:“余等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后继者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

然而,如今的日本政府“后继者”不仅没有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和遵守《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反而企图以美日为主缔结的《旧金山和约》取而代之,并强加于中国等战胜国和并未参与该和约的国家,这不是公然违反战后国际法和国际秩序、自食其言又是什么?

责任编辑: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