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一书为德国当代学者罗尔夫·施托贝尔于2006年出版的法学专著。罗尔夫·施托贝尔曾执教于慕尼黑大学、图宾根大学等学府,为汉堡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罗尔夫·施托贝尔通过该书的多个章节对经济宪法、经济行政法及其原则作了细致的论述,并就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究竟何为经济法?在《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中,施托贝尔将经济法分为经济私法、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经济制裁法,施托贝尔的论述主要集中在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上。在对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的界定上,施托贝尔从“调整对象说”立论。具体而言,在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一方是各级政府,另外一方是企业和消费者”,并且,“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还规定国家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内可以亲自经营公共企业”。 和施托贝尔在《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中对经济法的分类不同,我国学者王卫国等人从经济法社会公益性的角度出发,在法律社会化的大背景下,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二分关系中建构出作为第三大法域的“社会法”,在建构中国的经济法学体系的过程中,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 但是,诚如施托贝尔在《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中所言,“从表面上看,因为经济私法调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日常的大量法律行为,经济私法似乎比经济行政法更重要。然而,持这种量化看法的人必须考虑到,正是经济宪法首先在质上保障人民能够从事法律行为,如果没有经济宪法的话,经济私法就不能正常发挥其功能”。 经济法虽然主要关切企业主、消费者、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但是,政府却如一个巨大的光环一般笼罩着所有的市场主体,并参与到经济法领域的方方面面。因此,在施托贝尔看来,经济法的公法属性相较于经济法的私法属性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按照施托贝尔的逻辑推演可知,虽然社会法的划分体现了经济法的独特特质,但是,该划分却不可避免地将经济法法律关系中政府宏观调控的公法行为,与企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的私法行为相互杂糅。 在解说完经济宪法的概念后,施托贝尔在本书的第九章——《与经济宪法有关的国家和法律原则》中,详细讨论了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施托贝尔提出,“在经济宪法上,一般只探讨社会国原则,法治国原则以及总体经济平衡原则”。其中,社会国原则强调经济法的国家责任性和社会性,包含“为经济增长创造条件的宪法任务”、国家应当保障人生存所需的最低生态条件、保障自然生活基础得到持续保护。法治国原则包括经济行政的合法性、国家经济行政行为的可测性和可预见性、经济行政法上法律的确定性和执行行为的确定性、措施的合比例性;总体经济平衡原则是经济行政法的价值追求。这三大原则构成了经济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对于这些原则,我们可以做一下初步的划分。社会国原则、法治国原则是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的先决性原则,没有这两个原则,经济法的一系列问题将难以成立。其中,法治国原则与目前行政法领域通行的法治原则别无二致,甚至可以说,就是行政法及行政行为在经济管理领域使用时所需要遵守的原则。 总体经济平衡原则是经济行政法的目标性原则,虽然如施托贝尔指出,“对于国家原则和国家目标的概念,以及这些概念与国家目的之间的区别,人们没有达成共识”。但是,这也只是手段以及方式上的区别,对于总体经济平衡目标的实现是各国家所共同关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