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在民事裁判认可与执行问题上,与大陆法院全面认可和执行台湾裁判有所不同,台湾方面尚未明确认可大陆民事裁判的既判力,也未将大陆法院的调解书和支付令纳入认可范围。继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关近年来多次通过法院判决否定大陆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之后,2015年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关再度作出“104年度台上字第33号判决”,否定了经台湾地区法院认可后的大陆仲裁裁决具有既判力。这不仅从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也不符合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互惠精神,还将增加两岸经贸纠纷解决成本,与两岸司法合作回应民众需求、保障人民交往权益的大趋势不相符合。 三是在罪犯移管问题上,目前台湾已经出台“跨国移交受刑人法”并且“准用”于两岸罪犯移管,大陆方面也实际向台方移管了19名台湾居民被判刑人,而囿于大陆方面欠缺相关制度规范等原因,尚未有台湾向大陆移管被判刑人的实例。 四是在司法实践中,两岸对于跨境刑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尚未作出制度安排,实践中仍然存在争夺管辖与重复诉讼问题,不利于两岸民众权益保障,两岸有必要就此问题加强研究,适时签订补充协议。 五是有必要继续扩大深化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落实,譬如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发展远程视讯取证措施,以提高两岸间调查取证效率等。 此外,台湾司法界对大陆严格边控措施和台湾居民在大陆被拘留期间的亲属探视问题也一直表示关切。两岸司法界以及法学界、法律界同仁有必要继续保持交流合作势头,继续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局面,勇于克服各种困难和障碍,深入探讨解决涉及两岸民众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继续为两岸同胞谋福祉。 (作者系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