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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地域适用范围条款要废除吗(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29
摘要:澳门国际私法规定于《民法典》之中,因此在《民法典》中也不再另有地域适用范围条款,涉外案件适用国际私法条款,非涉外案件适用《民法典》其他部分;日本《民法典》没有专门地域适用范围条款,通说认为民法适用于日本

澳门国际私法规定于《民法典》之中,因此在《民法典》中也不再另有地域适用范围条款,涉外案件适用国际私法条款,非涉外案件适用《民法典》其他部分;日本《民法典》没有专门地域适用范围条款,通说认为民法适用于日本领土之内,而涉外案件适用国际私法。德国《民法典》也没有地域适用范围条款,《民法典》的适用问题规定在《民法典施行法》之中,其中包括国际私法。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杜涛从当今社会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出发,认为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在历史上经历了封建社会的绝对属地主义、19世纪的国际主义、冷战时代的再属地主义和冷战结束之后的全球主义几个阶段。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所体现的绝对属地主义思维恰恰是冷战时期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这种绝对属地主义思维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之后,并以一种相互矛盾的方式出现在立法当中:一方面是第八条的绝对属地主义,另一方面是第八章的开放主义。全球化时代随着中国越来越融入国际社会,杜涛认为,这种绝对属地主义思维应当被抛弃。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