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委在全国仲裁机构中是当仁不让的“领头羊”,每年的受案量及争议金额都有大幅上涨。“截至今年8月,贸仲委受理案件已有1294件,争议金额高达294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期相比,受案量增长约25%,争议金额增长约32%,近几年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于健龙说。 就全国范围内,贸仲委受理的涉外案件是最多的,占全国涉外案件总数的39.25%,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受案量占全国仲裁机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总数的21.68%,案件当事人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也是最广泛的。 在涉外案件标的总额上,贸仲委位居全国第一。2014年,多达22件案件的争议金额都在上亿元,案均争议金额近2500万元人民币。 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法治环境和实践做法 我国仲裁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关于仲裁的相关规定。近年来,在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涉外仲裁与司法关系的完善方面,均有突破与进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定当事人约定中国仲裁机构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的混搭条款有效,尊重并查明适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正如贺荣在中国高峰论坛上指出的,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注重发挥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职能,严格规范各地法院依法行使仲裁司法审查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因此,中国涉外商事仲裁的发展,既得益于日益完善的仲裁法律制度体系,又受益于逐渐宽松、日益友善的仲裁司法审查环境。法院严格依照法定事由审查、监督和支持仲裁健康发展,坚持支持仲裁、友善仲裁的司法监督基本理念,体现了有利于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宗旨。9月24日,在浙江大学举行的“中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新实践”讲座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高晓力讲述的每一个案例无不体现着我国司法监督支持仲裁的精神。 在完善我国仲裁实践等方面也作出了积极努力。由于贸仲委成立最早,与国际商事仲裁联系最紧密,仲裁经验最丰富,它主动承担了我国仲裁行业“领头羊”的责任。从规则制定、仲裁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着引领作用。在仲裁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上,制定了既与国际接轨又富有中国特色的仲裁规则,通过不断修订完善保持仲裁的国际化和先进性。去年贸仲委第九次修订了仲裁规则,吸收和借鉴了国际上最新成果,包括紧急仲裁员、仲裁庭临时措施,多份合同仲裁及追加当事人规定等,修订了合并仲裁条款,为贸仲委在香港设立的香港仲裁中心增设了“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在树立中国仲裁的国际品牌上不遗余力,创设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实践做法,这一方式使得很多案件获得妥善解决。但是,它在国际上也曾不被理解。对于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突然转换成调解员的角色,一些外国当事人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不能接受。为此,贸仲委通过各种途径、各种会议宣传推广这一实践做法,如今得到了更多当事人的赞同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