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美国科技公司与情报部门合作,有的是迫于压力、遵照法律要求,但也有的出于自愿。根据美国《涉外情报监视法》规定,监听美国本土的目标需要法院下令授权,监听外国人的通信则无需法院令。就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而言,它并非简单地向国安局提供数据、由后者自行筛选,而是事先对数据作了筛选,再把政府认为可以合法收集的信息传送给国安局。这就意味着在没有法院令的情况下,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是出于自愿向国安局提供外国人之间的互联网流量。 美国情报部门的网络监控和情报收集越来越依赖与科技公司的合作,这是因为美国公司掌控着巨量的全球互联网信息流动所要经过的交换器、电缆和其他网络设备。作为回报,与情报部门合作的公司被视为“可信任”的伙伴,得到额外资源,比如有的公司可以接触保密情报。2013年国安局为与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合作投入了约1.89亿美元,可以说,科技公司从与政府情报部门的合作中得到了实惠。 然而,与政府情报部门的合作,也使美国科技公司普遍受到侵犯用户隐私的质疑,招致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不信任。据美国信息技术创新基金估计,到2016年,美国政府的大规模网络监听将导致美国科技公司的海外业务损失至少350亿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