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 刘静坤 张 倩
如何切实防止冤错案件(本文主要指错误定罪的案件,简称“错案”),这是各国刑事司法系统都不能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注重实证精神的美国,学者和研究人员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错案进行了多维度的实证研究,为深入剖析错案的成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5年,美国学者萨缪尔·格罗斯教授等人发表了一份重要的调研报告——《美国的改判无罪裁决——1989年—2003年》(笔者经授权翻译后,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6期,以下简称2005年报告),报告以1989年美国首个基于DNA证据被改判无罪的案件为起点,分析了此后15年间发现的一共340个错案。近年来,格罗斯教授一直非常关注美国的错案发展情况,2012年6月又发表了一份有关改判无罪案件的更新报告(以下简称2012年报告)。该报告通过审视1989年以来发现的改判无罪案件,总结了错案的危害、类型与致因,并对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程序和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2012年报告开篇指出:“(我们所研究的)每个案件都是一个故事,但几乎都是悲剧。” 例如爱德华·卡特案件。卡特是一个19岁的非裔美国男青年,1974年被指控强奸一个怀孕的妇女而被判处终身监禁,该案的认定几乎完全依赖于被害人的辨认结论。大约30年后,卡特通过密歇根州无辜者项目申请定罪后DNA鉴定。调查显示,现场收集的生物证据已经被破坏,但是一名警官却对该案产生了兴趣。该警官发现了当时在案发现场收集的多枚指纹,他随即将这些指纹提交给联邦调查局,输入全国自动指纹鉴定系统进行比对,结果发现这些指纹与另一名因多次犯强奸罪被判刑的被告人的指纹相符合。基于该项新证据,卡特在狱中度过了35个年头之后,于2010年被无罪释放。 实际上,这些悲剧性的错案不仅对无辜的被告人及其家庭而言是一场飞来横祸,与此同时,其中多数案件都涉及残暴的罪行,许多被害人遇害身亡或者遭受身体、精神方面的严重伤害。多年之后,当这些被害人得知真正的罪犯并未被绳之以法,而他们却在对无辜的被告人错误定罪时发挥了关键作用,这时他们内心所遭受的痛苦可想而知。此外,在许多案件中,真正的罪犯仍然逍遥法外,甚至可能继续为害社会。 除了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伤害和影响之外,错案还直接危及刑事司法系统的正当性,并且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和信心。与放纵犯罪相比,冤枉无辜不仅涉及司法的错误成本,而且还牵涉司法的道德成本,即德沃金所主张的侵犯了无辜者不被治罪的道德权利。
2012年报告中指出,从1989年1月至2012年2月,美国总共有873个案件的被告人被改判无罪。该报告主要关注错误定罪的个案,但应当注意的是,除了这些个案之外,从1995年以来,美国司法实践中还有12起大规模的改判无罪案件,大约涉及1100多名被告人,此类案件主要是警方伪造证据陷人入罪,案件类型主要是毒品犯罪和涉枪犯罪。 据统计,在过去23年间,美国总共有230万人被定罪判刑并入狱服刑,相比之下,2000个左右的改判无罪案件似乎显得微不足道。如果错案真的只有这么多,可能并不会让人心灰意冷。但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2012年报告指出,目前披露出的错案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错案并未浮出水面。情况真的如此吗?该判断的依据何在? 从2012年报告统计的情况看,目前美国所发现的错案有83%是强奸案件和杀人案件,这些案件仅占全部重罪案件的2%而已,但那些导致错案的问题并不仅仅存在于强奸案件和杀人案件之中。报告显示出,有47个错案是抢劫案件,203个错案是强奸案件,尽管如此,有理由认为抢劫案件的错案率要高于强奸案件。因为无论是强奸案件还是抢劫案件,导致错案的原因主要是错误的目击证人辨认结论,该问题主要存在于那些陌生人实施的犯罪,相比之下,抢劫案件逮捕率至少是强奸案件逮捕率的几倍。既然如此,为什么抢劫案件的被告人被改判无罪的相比较少呢?这主要是由于DNA证据是绝大多数强奸案件改判无罪的事实基础,而DNA证据在证明抢劫案件被告人事实上无罪方面却收效甚微。 即使在强奸案件和杀人案件中,也只有很少一部分错案的被告人最终能够被改判无罪。在被改判无罪的谋杀案件被告人群体中,大约有四分之一的被告人(101/409)被判处死刑,在所有被改判无罪的杀人案件和性侵犯案件被告人群体中,大约有一半左右(345/721)被判处死刑或者终身监禁。但是总体上,只有极少数杀人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绝大多数强奸案件的被告人都接受了辩诉交易并且被判处有期徒刑。 为什么在改判无罪的案件中,只有极少数刑罚较轻的强奸案件和杀人案件?这主要是由于如果无辜的被告人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他就可能无法试图洗脱自己的罪名。因为实践中,这些被告人可能认为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无罪,而只能选择面对现实。例如,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错案研究中心向那些寻求帮助的被告人声明,只有当被告人的余刑在10年以上时,该中心才会受理案件,否则大量的案件可能会导致该中心不堪重负。
错案并非无规律可循,通过统计分析,可以梳理出被告人及案件类型方面的基本特征。在2012年报告所统计的873个改判无罪案件中,对被告人的类型化分析反映出以下特征: ●93%的被告人是男性(816/873),7%的被告人是女性。 ●该报告掌握到92%的案件被告人的种族(802/873):其中50%的被告人是黑人(399/802);38%的被告人是白人(303/802);11%的被告人是西班牙人(86/802);2%的被告人是美国本土人或者亚洲人(14/802)。 ●8%的被告人接受了辩诉交易(71/873);其他的被告人经过审判被定罪,其中87%的被告人被陪审团定罪,8%的被告人被法官定罪。 ●37%的被告人是(或者部分是)借助DNA证据的帮助被洗脱罪名(325/873)。 ●63%的被告人是在没有DNA证据的情况下被洗脱罪名(548/873)。 ●几乎所有的被告人都在监狱中度过了多年时间;一半左右在狱中至少度过了10年时间;75%以上的被告人在狱中至少度过了5年时间。 ●作为一个整体,所有的被告人一共在狱中度过了10000多年的时间,平均每个被告人在狱中度过11年多的时间。 从错案的案件类型上看,2012年报告统计的改判无罪案件主要涉及杀人案件和强奸案件,两者占错案总数的83%(721/873),具体的案件比例与2005年报告的统计结果相比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近年来改判无罪案件的变化情况看,错案的数量不断增加。2000年以来,基于DNA证据而改判无罪的案件数量在错案总数中已经不占优势。2000年至2010年,基于DNA证据而改判无罪的案件只占错案总数的40%(226/572),平均每年有21个案件基于DNA证据而改判无罪,有31个案件基于其他证据而改判无罪。
从改判无罪的方式上看,2012年报告统计的错案所经历的纠正程序并不相同,一些案件还经历了不同的程序。简要分析如下: ●赦免:在113个案件中,州长(或者一些州的其他政府官员)基于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签发了赦免令,其中41个案件被告人的定罪裁决之前已经被撤销,3个案件的被告人已经在重审时被陪审团或者法官无罪释放。 ●撤销案件:在673个案件中(不包括随后被赦免的案件),检察官发现了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新证据后,向法院提出动议,法院撤销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 ●无罪释放:在76个案件中,基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新证据,被告人在案件发回重审后被无罪释放,其中大多数案件是由陪审团(至少67个案件)宣告被告人无罪,至少4个案件是由法官宣告被告人无罪。 ●无罪证明:在少量但数量不断增加的案件中(目前有11个案件),法院签发了“无罪证明”、“错误定罪声明”或者类似的无罪裁判。 ●死后改判无罪:有10个被告人在死后被改判无罪,其中有2人还得到了“错误定罪声明”。
实证研究表明,错案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结论、虚假的供述、伪证、错误或者误导性的科学证据以及执法人员的不法行为。在2012年报告涉及的改判无罪案件中,错案的成因如上表所示。 总体上看,在所有的改判无罪案件中,最常见的错误致因是伪证或作虚假指控(51%)、错误的目击证人辨认结论(43%)和执法人员的不法行为(42%)。 不同类型的案件,导致错误定罪的致因也不相同: ●对于杀人案件而言,错误定罪的主要致因是伪证或者虚假指控,其中绝大部分是证人故意错误地将被告人指认为罪犯。杀人案件也存在大量的执法人员不法行为,其中涉及虚假供述的案件数量占全部改判无罪案件总量的76%。 ●绝大多数性侵犯案件和抢劫案件都涉及错误的目击证人辨认结论。许多性侵犯案件还涉及错误的科学证据。 ●性虐待儿童案件则主要涉及虚假指控行为,即犯罪行为根本不存在。 ●在一些毒品犯罪案件中,也涉及证人故意错误地将被告人指认为罪犯。
2009年至2011年间,共有154个改判无罪案件。无辜者项目推动纠正了其中的75个案件,包含43个基于DNA证据改判无罪的案件。检察官和警察积极参与了其中42个案件的纠正工作,包括21个基于DNA证据改判无罪的案件。目前,美国各州依托于法学院或者其他组织的无辜者项目,已经成为发现和推动纠正错案的重要力量。 从实践的角度看,检察官和警察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主导力量,参与所有案件的侦控工作,与其他机构和人员相比,更容易发现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新证据,更有可能收到被错误定罪的被告人的求助申请。因此,他们更有资源也更有能力发现和纠正错案,但检察官和警察由于一些制度性的原因,往往不愿主动纠错。这一方面意味着实践中可能有更多的错案没有被发现,另一方面也表明,发现和纠正错案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发挥检察官和警察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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