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姓名 性别 有效证件号 备注
拟持证人
共 有 人
合计
第三条 转让价款 第四条 价款支付方式 4.1价款结算方式为(可选): □ 自行结算(甲方为4.2条中的收款方) 注:如选择交易中心结算,则交易中心成为收款方,在收到乙方价款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付给甲方。 如选择自行结算,则甲方为收款方。 4.2支付方式 4.2.1定金支付 4.2.2转让款支付 第五条 实物交割 第六条 证书办理 6.3在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完成之前,甲方不得在渔船上设置抵押担保、债务等第三方权利。 6.4乙方在未取得变更后的渔业船舶登记、所有权、检验、捕捞许可证书情况下,不得出海从事渔业生产。如果在变更前就出海从事渔业生产,产生的事故、损害(包括对第三人)等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费用承担 7.1涉及与渔船证书办理相关的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可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0.3甲、乙双方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渔船交易。 第十一条 双方可就下列事项进行特别约定:
(本页无正文,为《渔业船舶买卖合同》签字页)
签署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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