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天津市农机具买卖合同
第一条 所购农机具基本情况 单位: 元/
农机具名称 产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合计(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出卖人送货 □买受人取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受人支付(定金/预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违约责任: 1、农机具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出卖人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受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2、出卖人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受人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受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受人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受人违约责任: 1、买受人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出卖人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 2、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买受人(章): 出卖人(章): 住所: 住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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