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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流:制度、方法及经验(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9
摘要:地方法院于必要时,得置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充任之。他们承法官之命,办理诉讼案件程序之审查、法律问题之分析、资料之搜集等事务(另: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者,经聘用充任法官

  地方法院于必要时,得置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充任之。他们承法官之命,办理诉讼案件程序之审查、法律问题之分析、资料之搜集等事务(另: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者,经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间,计入其律师执业年资)。法官助理之遴聘、训练、业务、管理及考核等相关事项,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总之,无论是否在《法官法》出台之前还是之后,台湾地区都会将法官划分成各个位阶,之前是职等制度的位阶,之后是俸薪制度的位阶,再将这些位阶不同的法官送去审理不同的案子,因为能力有大小,所以让他们去做最符合自己能力的事,比如候补法官或者试署法官,只能接受一些民事类的家庭婚姻类型的案子,而实任法官甚至是特别任命的特任法官,则会去审判一些刑事类的诉讼。与此同时,法官还能得到由“司法院”任命的法官助理的帮助(法官助理更倾向于脑力类的辅助,校对或审查等工作都可由助理完成)。

  新西兰的案件分流制度:“社会正义工作者”参与调解

  除了台湾地区的做法以外,新西兰也有一个非常有特色的案件分流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在新西兰本地也只是一种试运行的制度,所以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翻译称谓,不过大多数台湾学者习惯上称这种方法为“社会正义”制度。

  从这个制度的起源来看,是一种融入了新西兰的原住民生活习惯的一种做法,通俗来讲,就是通过一个社会威望极高的人(这个人可能并没有很高的法律相关知识,但是为人正直)对案件双方进行调解,这种方式所能处理的案件有全部的民事案件以及部分在新西兰法律中所明文规定的告诉乃论刑事案件。

  通过“社会正义工作者”的家访,以及不停地将纠纷双方安排在一起,面对面地交流,让双方都能够清楚地知道对方的心里想法以及在纠纷产生时的心路轨迹。这种办法是经过法院授权的,也就是说其效力等同于法院的判决书,并且不会让双方在法庭这种压抑的环境解决问题,特别是对原本应该坐在被告席上的人来说,是一种慰藉,还能消除负面影响。

  而这些“社会正义工作者”虽然扮演着中间人的身份,但是,其主要工作并不是提供好的交流平台,而是进行诱导,在诱导期间,“社会正义工作者”可能会邀请一些邻里或者当地辖区的保安或者亲人等来协助诱导,让双方在心理暗示的作用下,对对方的做法慢慢降低厌恶程度。让双方去理性地看待事情的发生,理解对方的难处,慢慢地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初步互信关系,之后一蹴而就,达成和解。这种和解一般内容都会是比较温馨向上的,比如侵犯人给受害人免费送一个月牛奶和报纸,或者侵害人帮受害人的子女修改一学期的家庭作业等等。

  台湾地区和新西兰对于法院的案件分流的做法,可以说各有所长,但是,其中要解决的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就是人员的薪金问题。台湾地区的“民间公证人”也好,新西兰的“社会正义工作者”也好,都是政府批款,但是,台湾方面和新西兰政府的做法,是只提供很少的经费给予这些工作者,很大的程度上是给予“荣誉职”,也就是说,通过政府的肯定,对此类工作者进行名誉上的奖赏,并非实质上的薪金补贴。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案件分流:制度、方法及经验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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