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可以在收到起诉书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起诉异议。如果被告人处于羁押之中,以起诉书送达辩护人之时起计算。法定的异议理由很多,主要包括:(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基于其他法定原因不会被判有罪。(2)犯罪嫌疑尽管有了事实支撑,但是仍然没有达到可能判处有罪的程度,并且继续侦查也不能加大嫌疑。这种异议成立的,法院应该终止程序。(3)事实不清,不足以表明被告人会被判处有罪。对事实的怀疑如果需要通过取证或者鉴定来澄清,这个理由就成立。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驳回起诉。(4)起诉书的内容不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对此,州高级法院应该驳回起诉。该决定意味着主程序结束,侦查程序重启。(5)起诉书错交给无权管辖的法院。这种情况下收到起诉书的法院会将案件转交给有权管辖的法院。(6)起诉时缺乏相应的法定文书。这个理由成立时,应该终止程序。 起诉异议应该向州高级法院递交。州高级法院会让州高级检察院针对起诉异议进行回应。如果州高级检察院的回应对被告人不利,州高级法院必须把州高级检察院的回应送达异议人,让其作出回应。然后,州高级法院不开庭处理,作出相应裁决,并阐明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州高级法院不能代替州法院提前就起诉书涉及的犯罪的核心问题作出决定。异议不成立时,州高级法院驳回异议,确定起诉书的有效性。如果异议人处于被羁押中,州高级法院要同时对羁押问题作出决定。对州高级法院就起诉异议的裁决,不能再提出救济措施。 司法部长可对检察机关发出具体指令 联邦司法部有权监督检察院。这种监督职能通过检察院的报告义务和司法部长的指令权来保证。每年高级检察院和总检察院要主动向司法部报告司法状况、立法缺陷以及业务处理情况,必要时要附上改革建议。高级检察院要向司法部报告采取特别侦查措施比如监听的总体状况。为了实现监督,促进统一适用法律,以及方便向国际组织或机构提供相关情况,联邦司法部长也可以要求高级检察院向他报告某一类案件或某具体案件的处理情况。 司法部长审查高级检察院的报告时,可以要求提供侦查卷宗。如果他发现报告中关键事实不清楚,或者报告陈述和拟采取措施有矛盾,或者对事实进行法律评价时有违法现象,或者不正确适用法律,他可就相关问题发出具体指令,但是指令必须是书面的,而且要附上理由。司法部长每年要向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报告他所发出的指令情况。 为了协助司法部长发出合理指令,奥地利还在总检察院内设有一个三人组成的专门机构——指令委员会。总检察长担任委员会主席。如果司法部长拟发出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处理的指令,或者就与最高行政机关、宪法法院、行政法院、最高法院以及总检察院成员有关的刑事案件发出指令,以及当刑事案件引发公众巨大关注,以及存在多次对检察院或刑警工作进行公开批评的情况时,司法部长应该将拟发出的指令交由指令委员会进行讨论。指令委员会应该迅速开会,对司法部长拟发指令出具书面意见。如果司法部长没有采纳指令委员会的意见,必须将指令委员会的意见连同他自己为什么不采用该意见的理由,写进向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的报告中。可以看出,奥地利为防止政府层面对司法施加不当影响,作出了一系列精心的制度安排。 (作者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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