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于1955年正式成立司法官训练所,此后要求通过司法官考试者必须至司法官训练所再接受为期2年的培训,培训毕业后方获得考试及格证书,然后才能分配至地检署任职。因而,在台湾,一名通过司法官考试并经司法官训练所培训毕业分配至地检署的初任检察官,只能先行担任候补检察官,后须经过试署,经考核、审查合格者方能实授为检察官,因此,台湾检察官的任用可以分为候补、试署、实授三个阶段。 根据“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10条之规定,通过司法官考试并经司法官研修所培训毕业派充为检察官者,为候补检察官,候补期间为五年;候补检察官候补期满成绩审查及格者,为试署检察官,试署期间为一年。候补、试署期满时,应分别陈报“司法院”或“法务部”审查其品德操守、敬业精神及裁判或相关书类。候补审查及格者,予以试署,不及格者,延长其候补期间一年;试署审查及格者,予以实授,不及格者,延长其试署期间六个月;候补、试署因不及格而延长者,经再予审查,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补、试署,并予解职。再予审查为不及格之决定前,应通知受审查之候补、试署检察官陈述意见。但是,实务中的问题是,虽然规定候补或试署期满,“应”陈报审查其品德操守、敬业精神及相关书类,但实践中,却并未强制进行审查,以致出现一些检察官长久候补或试署、迟迟得不到任用的情形。 候补检察官在候补期内仍有办案权限,可分配其办理案件,但因其经验尚浅,实践中对候补检察官的办案范围有所限制。根据台湾“法官、检察官候补规则”第5条、第8条的规定,候补检察官于候补期间内办理案件,其检察首长如果认为案情繁难者,得不分配候补检察官办理,如贪污渎职案件、盗匪案件、杀人案件、烟毒案件、涉外案件。这类案件或者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者取证难度较大,实不宜由毫无办案经验的候补检察官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