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发动了对邻国的侵略战争,并将战火烧至整个亚洲大陆。所以在东京审判中,国际军事法庭据此认定日本对中国及其他国家“进行了侵略战争”,与此同时也拒绝了被告人的律师们所提出的关于“当被告人策划、发动或参加侵略战争的时候,侵略战争还未被宣布为非法”的说法。对于所谓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告人应该是无罪的说法,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也予以坚决的驳斥。在东京国际军事法庭11个法官中,除了印度法官之外,其余10国法官一致认为侵略战争属于国际罪行,所有被告人都负有个人刑事责任。所以,侵略战争属于国际罪行,惩治侵略行为成为一条国际法准则,这是东京法庭经过审理后、依据国际法律郑重宣布的,这可不是什么“学者观点”,而且非常明确。 联合国大会在纽伦堡和东京这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结束后,指示国际法委员会将该国际军事法庭的原则予以编纂,并通过决议肯定了这两个国际军事法庭通过审判所确认的一些国际法原则,这就是国际法上的“纽伦堡七原则”。继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之后,国际社会又成立了联合国前南斯拉夫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东帝汶特别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柬埔寨特别法庭、黎巴嫩特别法庭、非洲特别法庭以及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法庭,等等。“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毫无悬念地适用于所有这些国际司法机构的审判当中。 70年前的这两个国际法庭,开创了现代国际刑法的实践。它与后来的国际法庭实践一起,促使传统国际法上关于“个人刑事责任”“国际罪行”“特权豁免”等理论和原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现代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更是明确地将“侵略罪”作为国际法庭管辖的国际罪行之一。 通过国际审判将犯罪行为定罪,是要达到禁止和预防严重国际犯罪行为的目的,这本是人类社会的理性、文明和进步。然而二战结束至今有70年了,围绕东京审判的争论一直在持续,日本右翼从未放弃否定东京审判正义性质的努力。 其实,国际审判在法律上极其复杂。譬如要审判东条英机等,首先就得制定国际法庭章程,要成立法庭,要规定11个审判国的法官、检察官及被告人律师的产生方式,要起草起诉书,要决定审判的形式及适用的法律,等等。此外,国际审判也非常耗费时间:调查取证、证人证词、开庭审理、法庭宣判等,每个环节都有来回,都需要时间,对东条英机等被告人的审判就整整花了31个月(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国际审判还开支巨大,属于法庭组成部分的法官、检察官、书记长官及辩护方等,是一支庞大的队伍,自然也意味着庞大的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