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配宪法地位是检察改革的终极目标。检察改革将涉及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措施选择,其中必然要确立一个能够统领全部的改革终极目标,以保障相互之间协调一致。检察改革的终极目标,归结起来就是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实现与宪法法律地位相匹配,这也是我们讨论检察改革的方法论。 目前我国检察制度还有待完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与其宪法地位还很不相称,即使现有检察权权能也未得到充分行使,检察实践在社会发展进步中的作用与其宪法地位还相差甚远。然而,这正是检察改革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如何处理法律监督与权力机关的关系,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关系,如何保证党的领导的法治化,始终是检察改革的关键。即在国家制度层面应该作出相关的调整,这在根本上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的问题。 如何通过检察权优化配置,使我国检察机关发挥出与其在我国宪法体制中地位相匹配的检察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学者认为:“中国司法机构之间权力重新配置的核心问题是重新审视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功用;检讨并真正解决检察机关的职能与法治国家中司法技术的一般规则之间的协调性。”《决定》提出,“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减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缩减行政审批实质上是政府职能方式、权力结构和管理方式的变革。但是,在当前我国基层民主还有待提升的现实国情下,政府减政放权将带来社会治理的缺位。因此,检察机关应发挥独有的法律优势,在检察改革中增强法律的社会整合能力,对社会管理进行功能整合,弥补政府有效治理的不足。 总之,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研究检察制度、统筹检察改革的逻辑起点,改革和完善、健全检察体制、职能,必须围绕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