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在发行地方债券过程中出现了中标利率上浮较多、部分债权流标的情况,这在过去是鲜见的,因为过去债券发行太容易了。辽宁遇到的新情况受到各界广泛关注,也让发行人和市场明白,地方债发行并不是无风险的。 新增债务管理虽然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但省级政府举债规模确定批准后如何具体进行管理和监督,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织密制度之网。温岭和广州的经验或许可供借鉴。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建议,预算法修订后,还要制定公共债务法或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条例,对预算法中涉及地方债务的相关法律条款作出更详细的规定,把地方债务涉及的举债主体、举债方式、审批程序、规模限制、资金使用、偿还机制和预算监管、信息披露、法律监督等诸多“模糊地带”透明化、制度化、法治化,将地方债务关进法律的笼子,让法律之绳成为控制地方债务风险的“紧箍咒”。 蔡洪滨的观点是,只有市场手段和法律监督双管齐下,才能合理处置地方债危机,让地方债运行在阳光透明的轨道中。 他表示,“债务要和预算一样成为公开常态,将债务余额和举债偿还计划向民众公开,接受人大和全社会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