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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应法治化(2)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6
摘要:二是确立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导入法律程序机制。导入法律程序的关键在于判断问题属性,根据信访问题所处的法律程序,可分为程序中的信访问题与程序后的信访问题,案件所处程序不同决定了处置程序的不同。“程序中

  二是确立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导入法律程序机制。导入法律程序的关键在于判断问题属性,根据信访问题所处的法律程序,可分为程序中的信访问题与程序后的信访问题,案件所处程序不同决定了处置程序的不同。“程序中的问题”是指信访问题属于正在诉讼程序、复议、复核程序中的案件,对于这类问题,办案单位要严格依法按照程序办理,并与信访人适时沟通情况,做好解释工作。“程序后的信访问题”,是指法律程序已经完全或部分进行完毕,因信访人不服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裁定、判决而引发的信访问题。这类问题往往引发信访人强烈不满,进而缠访、闹访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由此可见,“程序后的信访问题”是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也是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对这类问题,在法律程序内有法律救济可能的,导入法律程序依法解决。

  三是健全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经过复查、再审后认为没有错误的,不再将此案重复受理、交办、通报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在听证程序核实后确认为无理上访的,或者已有处理结果进入法律程序的,经研究决定终结信访案件。对已穷尽法律程序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为案件终结结论,不应再将此案件重复受理、交办、通报。在信访终结机制中,信访复查程序是核心要素。换言之,案件能否进入复查程序是案件是否终结的关键。笔者认为,有三类案件不应启动复查程序而应予以终结。第一,申诉时限内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案件。第二,相关救助已经到位的案件。第三,法律程序已经穷尽的案件。

  四是完善信访救助机制。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终结,但这并不代表信访人就会息诉罢访。上访人继续缠访、闹访、越级访的现象屡见不鲜。若不能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信访人将继续踏上周而复始的信访道路。因此,对生活上确有困难需要继续帮扶的信访人,在案件终结后,要继续做好各方面救助工作。一方面,要完善司法救助体系,进一步明确司法救助的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将确实是因涉法涉诉案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信访人纳入司法救助体系。另一方面,对依法不能进入法律程序的“瑕疵案”,检察机关要根据信访人实际情况,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对司法程序难以保障信访人合理权益的,加强与政府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可能地争取救助资金,帮助落实帮扶安置措施,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