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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硬币抛出去只有两面吗(2)

摘要:与程啸教授师出同门的中央财经大学尹飞教授则认为,法院判决的很难避免常识性错误。抛开未表明代理人身份这一瑕疵,孟教授这篇文章法理、立论并无不妥,司法公开的目的也正在于此!这种文章多一些,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

  与程啸教授师出同门的中央财经大学尹飞教授则认为,法院判决的很难避免常识性错误。抛开未表明代理人身份这一瑕疵,孟教授这篇文章法理、立论并无不妥,司法公开的目的也正在于此!这种文章多一些,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就会少一些!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生效判决进行法理研判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允许甚至提倡的,这是维护司法权威必须的,也是落实法官责任制尤其是由审理者终身负责的现实需要。

  那么学者在批判某个特定的司法裁判时,是否可以允许情绪化的、主观性较强的评论呢?

  《清华法学》主编林来梵教授认为,尽管在公众的伦理感觉中,批评司法裁判与批评法官几乎是一回事,但从严格的意义而言,二者是不同的,应该严格区分。在严肃的学术写作中,一般也不通过个别案件的研判,对法官的职务行为或专业水准做出概括性的负面评判,除非你掌握足够的证据,那不排除这种评判可通过其他途径、以其他方式做出。学术性的案例研析甚至不应该透过个别性的裁判本身,对法官的裁判动机进行负面的推断。

  他说,自古以来,嘻怒笑骂就是中国文人的一种特权,而“嘻怒笑骂皆成文章”,更成为文人的一种风采。但按照现代学术规范的要求,一般而言,在正式的学术写作或学术讨论中,学者应该高度忌讳这种倾向的评论,因为这本身则是为了维护学术见解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之所必须。

  那么,从学术规范以及学术伦理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北大一位教授谈到,学术刊物乃天下之公器。一起复杂的民事案件,单听一方意见,很难明断是非。法院尚且有两造对质的机会,学术刊物更不能只刊一面之词。如果要刊登身兼一方代理人的学者文章,最好的方法是:第一,作者必须亮明身份,以免误导读者;第二,尽最大可能邀请对方代理人同时发表论文,以示刊物的中立。他认为,无论孟勤国的论文是多么严肃的学术研讨,可以在自己博客上发表,但绝不能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这关乎正义,与论文质量无关。

  张新宝教授很诚恳地对本报记者说,他发表的观点不过是借此机会谈点本行业的职业伦理问题,鞭策自己在有明规则或只有潜规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得好一点。

  作为法学期刊行业的会长,衷心希望一个圈子里的同仁,大家有点共同的信念和职业伦理,都把自己的事情办好,进而得到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认可与尊重。当然,这可能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因为在多元化的世界里,判断标准和价值取向可能是不同的。回到原点,作者永远无法左右读者的思维。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