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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的批判范式及其司法价值(2)

摘要:当然,当事人或代理人对司法裁判的批评也要受到一定的原则和规则约束。首先在事实方面,要靠事实和证据说话,不能捏造事实和证据进行恶意评价。其次对于正在进行的案件,除非出现公安、司法机关严重违法现象,当事人或代

  当然,当事人或代理人对司法裁判的批评也要受到一定的原则和规则约束。首先在事实方面,要靠事实和证据说话,不能捏造事实和证据进行恶意评价。其次对于正在进行的案件,除非出现公安、司法机关严重违法现象,当事人或代理人不能轻易做出结论性的评判。再次,在进行质疑和批评的时候,应该尽量避免使用情绪化语言,措辞应当理性、符合逻辑,尤其是避免对办案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这以上三点实际上也是学者应该遵守的学术批评规范。只有建立在理性、规则基础上的讨论、评价,才具有建设意义,才能避免错误的批评和舆论误导。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法官在面临批评的时候能否对自己或其他法官作出的裁判进行公开论证或者辩解?笔者的观点是,法院和法官应该靠裁判本身说话,相关法律也要求裁判充分说理。案件判完法官最好闭嘴,否则更不合乎司法职业伦理。笔者注意到,但凡法治发达国家,法官对自己的裁判进行公开辩护的现象,都是比较罕见的。一方面是基于法官的职业伦理,另一方面也是这些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决定了裁判的公正程度。在司法具有较高公信力的情况下,法院生效裁判一般不会受到公众广泛质疑,法官也没有必要对裁判的正当性在庭外以及裁判之外进行自我辩护。归根结底,司法权威还是需要靠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来实现,而不是靠禁止社会批评来维护。法官的中立性不仅应该体现在庭审当中,实际上也应该表现在法庭和判决之外。所以,司法界不能因为社会有所批评的声音,就出现集体自我辩护的不正常现象。即使批评错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也应该有包容的雅量,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因为你头顶的是国徽,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器。

  以司法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司法改革需要听到批判的声音,案例研究也不例外。就此而言,当前批判式案例研究显然不是太多了,而是越多越好!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