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环节,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胡静告诉记者,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记者发现,南京的《工作细则》立足于程序从简而制定,但其依然要求公诉人在出席法庭时,摘要宣读起诉书、简要出示证据目录、直接就案件的定罪量刑简要发表公诉意见。 黄志坚讲出了南京在开庭方式上没有过分简化的考虑:开庭的基础是起诉书,既然开庭了,法官审判、律师辩护、嫌疑人自我辩护都要围绕着起诉书来进行。我们规定当庭还是要摘要宣读起诉书,概括主要事实,列举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这些概括性的内容要读。为的是既告知事实,又告知证据,既打造了质证的基础,也充分阐释了量刑建议的依据所在。 建专门办案处室 商请开通邮政检察专递 成立专门部门、由专人办理速裁案件,保证质量提升效率,这是对办案组织建设的共识。但从设想到现实,面对的是许多实际困难。北京市丰台区是最早一批把这样的基本认识转化为现实操作模式的试点区域。 目前,丰台区的公安、检察、法院都设置了办理速裁案件的专门机构(人员)。在公安机关,法制专职阅卷员负责筛选能够适用速裁的案件;在法院,有固定的专办速裁案件的法官;在丰台检察院,公诉三处的7名检察官专门负责公诉速裁案。此外,该院还在公诉一处设置了专职办案组,负责在所有依照普通程序移送的案件当中,筛选出可以适用速裁的案件,这一办案组的检察官对筛选出的速裁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负责到底”。该院公诉三处副处长赵承告诉记者,试点以来,与公安、法院专门人员衔接,以及检察机关内部的衔接配合,都是比较顺畅的。比较普遍的情况是,2至3天就能审查起诉一起案件,这样的节奏将使嫌疑人得到相当快速的审判。 今年年初,杨某在丰台盗窃后被抓获,公诉人赵承综合考察后,拟对其作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于是,赵承使用了“邮政检察专递”向杨某的居住地河南省周口市某县司法所发出了社会调查函。几天后,该司法所回函确认杨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随后,法院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杨某宣告适用缓刑。 丰台区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崔巍告诉记者,速裁案件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主要前提,在于社会调查评估落实的程度。依据丰台区方案,对于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由检察机关启动。丰台检察院通过与中国邮政EMS签订合作协议,由邮政EMS为该院开通专门的检察专递通道,实现了单位到单位的邮递模式。“收件方只需写到单位,不需要具体收件人,由此避免了无法查找到外地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收件人而无法邮寄文书的尴尬。以最快的速度让社会调查文书送达到外地司法局,便于其尽快安排社会调查事项。” 丰台首创的检察专递模式,解决了普通快递收件难、法律文书送达难这两难问题。北京市检察院正在全市逐步推广这一做法。 速裁开庭 出庭公诉人侧重法律监督? 速裁程序取消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由审判长独任审判,公诉人的法律监督作用因此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韩冰认为,监督重点在于当庭审中出现被告人否认犯罪以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辩解质疑,对罪名有异议;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改变案件定性的辩护;出现新的证据需要核实,被害人反对适用速裁程序等情形后,对法庭应当恢复普通程序审理的法律监督。 南京市某区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时,发生了辩护人再次求轻处罚的情况: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只是对于公诉人拘役2至3个月的量刑建议区间有异议,并且建议拘役1个月,由此再次向法庭求轻判决。这带来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即如被告人自行委托的辩护人当庭对量刑情节或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异议,是否需要进行法庭辩论或是重新确认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意愿? 黄志坚告诉记者,整个庭审围绕的应该是被告人,要充分保障他的权益。如果出现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公诉人、被告人此前达成的协商不一致的情况,公诉人应当提醒审判长对被告人是否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再次进行确认。如果被告人经过律师做工作,不再接受速裁了,要变更为普通程序,那么公诉人要保障他的这一权利。在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情况下,被告人将不再享有公诉机关基于速裁程序给出的从轻量刑幅度。如果被告人拒绝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旧坚持适用速裁程序、接受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那么法庭亦应当对其意见给予尊重。 “目前,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接受速裁,对起诉书和量刑建议有无意见,都是由法官来问的。我认为公诉人作为控方和法律监督者,负责确认这些问题是更为合适的。”韩冰说,目前各地在速裁案件庭审程序方面的做法各不相同,尚无统一的庭审规范程序。 “除了量刑,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行使是否是完整的,这也是公诉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韩冰称。 速裁案件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再上诉,应否允许?南京市在实践当中已经发生了这样的情况。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在判决后上诉,检察机关收到上诉状时,已经过了抗诉期。而两被告人上诉的原因,与所涉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均没有关系,当事人自认称,想继续留所服刑,为了拖延时间,才提出的上诉请求。 黄志坚告诉记者,目前在操作上,是充分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 而从法理上细究,速裁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出抗诉?如果检察机关不抗诉,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是否会使得被告人将适用速裁程序作为减轻处罚的手段,之后又滥用上诉权,反而产生速裁程序不能“速”的效果? “如果这两起案件收到上诉状时,还没有过抗诉期,我们必然会提出抗诉。因为给予被告人20%以下的从轻处罚幅度,基础是其自愿认罪、接受量刑建议、接受快速审判的方式。当被告人对速裁量刑结果有异议,而请求进入上诉审程序的话,那么基于速裁程序的20%以下从轻处罚幅度也因此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对一审轻判的结果,检察机关理应抗诉。” …… 速裁试点,尚在探索。不断显现出的各种操作方式、疑点困惑,都将通过探讨与实践的不断循环往复,逐步凝聚共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