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我国应以立案登记制的推行为契机,重新定位民事诉讼法中的原告资格要件。具体而言:首先,将原告资格要件从起诉条件中剥离出去,将其定性为诉讼要件;其次,原告资格要件的审理,属于法院的职权调查事项,无须当事人申请,法院须以职权进行调查;再次,原告资格有无的判定,主要依据原告与诉争案件之间的利害关联而定,旨在确保原告在利己心的驱使下为案件进行热心辩护;最后,原告资格要件一旦不具备,法院将依法驳回起诉而终结诉讼。 将原告资格定性为诉讼要件,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若将原告资格定性为诉讼要件,不仅迎合了世界潮流,便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对话与交流,而且也因应了我国推行立案登记制的现实,在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同时,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从而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保护以及程序公正的实现。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