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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2)

来源: 中国律师微信公众号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9
摘要:经过这样的反思,我们会发现,那种动辄规定“违法犯罪分子”的规则存在问题。这种问题的核心在于,这种规则竟然可以将“犯罪人”的定论与具体的构成要件脱离开来,也就是认为一个人可以构成没有罪名的“犯罪”。我

  经过这样的反思,我们会发现,那种动辄规定“违法犯罪分子”的规则存在问题。这种问题的核心在于,这种规则竟然可以将“犯罪人”的定论与具体的构成要件脱离开来,也就是认为一个人可以构成没有罪名的“犯罪”。我们有时候参加一些涉及个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会,经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这个人明明构成了犯罪,怎么却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呢?”

  但是,按照法律人的逻辑推理方式,没有无罪名的“犯罪”;没有找到合适的罪名,即使这个人的行为危害再大,也不构成犯罪,这原本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还体现在证据问题上面。在证据法领域中曾有这样一句著名的格言:

  在法庭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视为是存在的;凡是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则视为不成立。

  这就意味着,一个案件事实如果没有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它即便有再大的可能性,也只能视为不存在。我们都知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这样的表述并没有错。但是这里所说的“事实”究竟从何而来呢?如果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所谓的“事实”也只能是一种假定,或者说是神明眼中的事实。

  举个具体的例子。某一官员因涉嫌犯有重大受贿罪行,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之前,突然畏罪自杀了。对于这样一个人人痛恨不已的“贪官”,我们可以思考以下问题:

  他的行为究竟符合刑法上的哪个条文?构成刑法上的何种罪名? 如果说他是罪犯,那么他的“犯罪行为”经过法庭上的司法证明了吗?没有法庭上充分的证据证明,他能转化成法律上的罪犯吗? 认定他是罪犯,有没有经过正当程序?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个人的刑事追诉,需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以及二审等程序,而对于他,实际上没有进行过任何刑事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死亡的,诉讼必须终止,他的身份没有转化为罪犯,对他的结论只能是畏罪自杀、涉嫌犯罪而已。

  按照这样的逻辑进行推理,那会不会有人因此而受到各种各样的宽纵,甚至逃脱法律的制裁呢?其实,法律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排除了那种赤裸裸的同态复仇;国家更不能像犯罪受害人那样,仅仅将追求复仇作为刑事诉讼的目标。在这一方面,刑事法中的很多制度都具有类似的功能。比如刑法中有追诉时效制度,这意味着过了法律规定的年限,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即使被发现,法律也不再追究;现代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强调对于那些已由生效裁判加以确定的事项,检察机构不得再提起公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审判和做出有罪裁判。如果说犯罪时效制度是对国家刑罚权在时间上所作的限制的话,那么,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相应的刑事再审制度,则属于对国家刑罚权在追诉次数方面所作的限制。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还包括独特的责任分配体系

  众所周知,法律规则无论是授权性的、义务性的还是禁止性的,无非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体系。而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法律还要确立专门的制裁方式。其中,在法律制裁方式上,法律人有一套独特的思维方式。大体上,法律制裁可以分为两种方式:

  令行为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追究方式;使行为及其结果同时被宣告为无效的追究方式。

  前者是实体法上的制裁方式,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等;后者则属于程序法的制裁方式,包括绝对的无效、可补救的无效(可恢复原状的无效)等。

责任编辑: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