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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继承公证现状的思考(2)

来源: 公证文选微信公众号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9
摘要:英国法哲学家梅因说:“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谈到的社会是前

  英国法哲学家梅因说:“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谈到的社会是前进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取决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法律制定于过去但适用于现在和将来,由此决定法律自实施之日起就必然与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之间存在不协调。社会实践的不断丰富,使得原有的社会现象不断产生变化,其中的主次矛盾结构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必然导致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状态之间存在不适应和不协调。所以,自有成文法以来,寻求对法律滞后的补偿措施一直伴随各国法制的发展。

  坚持基本规则与自由裁量有机结合的原则,授与公证行业适度的自由裁量权,正是法律滞后性补偿价值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对公证而言,《公证法》对公证制度价值的定位是“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既然社会在不断变化发展,那么服务于社会需求的公证就必然要不断适应社会变化,不断改革创新满足社会新的需要,自然“从社会需求出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成为公证活动的最根本原则。所以,时刻了解不断变化中的社会公证需求,及时调整不适应社会实际的工作思维、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就应当是包括司法行政人员和公证从业人员在内的第一要务。当公证活动中的即有程序、要求、标准与社会实际状况产生明显不协调,现实公证活动产生普遍的社会不满时,公证行业即不应再囿于旧有的模式桎梏,而应回归立法本意的指引,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得行使自由裁量权,发挥公证的能动性,使得公证活动与社会实际同步,公证作用能够精准起效,满足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评价标准,在根本上体现出公证的社会价值。

  回到继承公证,当前该公证事项为社会广为诟病的主要原因大致有“以证换证”、“程序复杂”和“收费高”等。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由于自身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继承的过程自然是一项复杂的法律问题,获取各类证据是一种艰难的收集过程。当事人没有那么多的法律知识去理解继承法的规定或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标准,来到公证处以后,本来就是对继承一脸茫然,不仅没有获得友好的法律服务体验,反而是直接被告知需要自行提供一堆证明材料,又需要交纳不菲的公证费,再加上可能因为材料不齐而反复往返公证处,自然会将对公证处机械服务的不满、对收集继承材料的烦恼转为对继承公证的强烈抵触和反感。

  所以,面对社会对继承公证的“差评”,公证行业不能再无动于衷,妄图以不变应万变。须知,是公证适应社会标准而不是社会满足公证要求,必须从公证理念到办理流程进行全面革新。令人欣慰的是,公证行业不乏面向社会需求的公证创新,首创于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的“绿色继承”模式打破了旧有的僵化程序,面向社会需求和客户体验来重新设计公证方案,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并逐渐在行业内推广的。该模式可谓是公证适应社会需求的典范,传递给当事人周到、专业的服务体验,与传统继承业务相比,绿色继承具有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增加公证价值,满足当事人需求的特点。

  绿色继承服务,将当事人对继承的陌生感转换为对公证专业能力的信任。对于公证来说,将事后的核实调整为事前的主动服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和授权,由公证处派员收集相关证明并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再通知当事人领取法律意见书或办理继承公证。在整个办理过程中繁琐的寻找证据、调查核实工作都由公证处来承担,当事人不需要将宝贵的时间浪费在收集各种证据上,减少了当事人来回提供和补充材料的麻烦,让当事人省心,省事。同时,通过公证参与证据的收集核实,让当事人可以真切地体会到公证的作为和作用,呈现给当事人可感知的公证公信力。

责任编辑: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