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不了解的是,继承公证也不是拿着遗嘱就能办的,其前提是死者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没有争议,公证机关就此作出一个证明,即继承公证书。但如果法定继承人有争议,即便有遗嘱,公证处也不会出具继承公证书。 因此,如果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争议较大,很难自行或经调解达成一致,那么就只能对簿公堂了。 当然,虽然遗嘱不一定能顺利“生效”,但可绝不是一无是处。到了法院,法官会对遗嘱的效力进行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真实有效的遗嘱,无论其他法定继承人有多么不情愿,法院也会遵照遗嘱进行判决。 支招 公证遗嘱减少怀疑猜忌 程乐法官告诉记者,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因为老人订立遗嘱,大多会对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隐瞒。因此当有人拿出遗嘱要继承后,其他法定继承人通常都会否定其真实性,要求鉴定遗嘱的真伪,甚至从老人的字迹、神志情况来进行自己的揣测和反驳。由于疑虑深重,很多人对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的遗嘱甚至也不认可。 由于老人晚年,特别是在临终前书写能力会下降,因此即便做笔迹鉴定,也可能因为检材无法分析,鉴定不出真伪。所以,程乐法官认为,老人立遗嘱还是最好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首先,经过公证的遗嘱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有更高的可信度。在没有足够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只有订立在后的公证遗嘱才可推翻,其他形式的遗嘱,即便订立时间在后也不能推翻公证遗嘱。 而且公证处的调查了解比较细致,还有对神志情况的医学证明要求,做公证的过程全程录像,对证据的采信以及消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误解和猜忌会有一定的作用。 如果要免除后患,老人在确保和某个子女关系融洽,万无一失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在生前就直接将房产过户,以更大程度地避免百年之后的子孙战争。(文中涉案当事人为化名)(本报记者 孙莹 插图 王金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