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年来,江苏省每年都会有大约两起骗取公证书的违法行为得逞,进而导致公证机构被告上法庭并赔偿被侵害人的案件。2016年1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公证赔偿案件,判决新沂市公证处赔偿被侵害权益人近30万元。这起案件涉及的公证类型即为借款合同公证,而骗取方式则是假人真证。 面对骗证行为公证员手足无措 违法成本低骗证人鲜有被追责 频频发生的骗取公证书行为,以及一旦骗取成功后带来的赔偿风险,让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执业时必须小心翼翼,谨慎提防。 骗取公证书行为缘何屡禁不止?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亦明确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的确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证员面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前来办理公证的申请人,只能将虚假材料没收并拒绝为其办证,一些申请人对此大吵大闹甚至辱骂公证员,而公证人员却无可奈何。”业内人士无奈地告诉记者。 是否可以报警处理? 业内人士表示,是可以的,但是往往因为这些骗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了了之。除非涉及到严重的刑事犯罪,否则一般公安机关对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人最多处以行政拘留几天或罚金的处罚,这对于骗取人而言“不痛不痒”。要知道,一旦成功骗取公证书,不法获利少则数千上万元,多则可能是一套价值上百万元的房产。 “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打击处理骗取公证书这一违法行为的规定较为笼统,而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又没有执法权,导致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很弱。违法成本太低导致此类违法行为有恃无恐,公证人员则苦不堪言、如履薄冰。”该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据统计,提供假材料或假人的行为,多发生在办理委托公证、借款合同公证、遗嘱公证等几类公证过程中,骗取公证书行为的最大危害不是公证机构以及公证人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是一旦骗取成功,对相关当事人利益及经济活动等秩序构成侵害。当然,骗取行为对公证行业公信力也会造成严重损害,外界会认为是公证处造假或者公证处审查不严,实际上公证机构也是受害者,有时的确是防不胜防。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负责人介绍,为切实遏制和减少骗取公证文书违法行为,近几年来江苏省公证行业采取了多项举措,如强化全员培训,提高公证员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建立公证当事人黑名单库,提高造假人的失信成本;配发公民身份证识别仪、高拍仪,震慑造假人;对风险较高的公证事项全程录音录像;联合公安部门,共同出台打击骗取公证文书行为的意见;和公安部门建立当事人户籍信息、有无犯罪记录等信息共享机制等。 该负责人表示,今后,随着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关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欺骗行为,也会逐步纳入公民信用记录,加大惩戒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和房产、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开放相关当事人的数据,保障公证机构的调查核实,让公证员核实当事人材料更加准确便捷,同时还要加强技术防范,把骗取公证书行为堵截在源头。 |